考试院通过公务人员协会法修正草案 放宽结社权及协商权
考试院通过公务人员协会法修正案,放宽结社权及协商权。(考试院提供)
为保障公务人员结社权及协商权,考试院及行政院今天会衔通过《公务人员协会法》修正草案,放宽得成立协会的机关层级、增设特种协会的组织模式,同时下修协会成立门槛,并增订课予主管机关对于不得协商情形负有通知协会的义务,全案近期函送立法院审议。
考试院指出,协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曾经考试院及行政院去年10月30日会衔函请立法院审议,但因届期不续审未完成修法程序。此次回应外界的诉求,以上开版本为基础,就协商事项、成立门槛、入会资格、协商处理程序及争议裁决委员会筹组等规定,重行检讨修正,希望能在公共利益与公务同仁权益间取得平衡,并完善协会相关制度。
此次草案共修正17条,修正重点包括:放宽得成立协会的机关层级,增设特种协会的组织模式;下修协会成立门槛;限缩各机关一级单位主管以上人员入会资格;扩大建议、协商与参与事项范围,增订课予主管机关对于不得协商情形,负有通知协会的义务;调整争议裁决委员会的组成,以及增订对机关的课责机制等事项。
考试院表示,本次修正草案与去年两院会衔版的主要差异为:
一、考量各界时有反映协会成立门槛过高,本次修正再将112年两院会衔版所定的中央部会以上机关、直辖市、县(市)之机关协会,以及特种协会,招募会员人数由400人再调降为300人;中央三级或相当三级之机关协会,招募人数由200人调降为150人,以提高公务人员结社机会,并维持适度之会员代表性。另外,同时限缩各机关一级单位主管以上人员之入会资格,以强化协会会务的自主性。
二、为放宽协商权的范围,本次修正再将112年两院会衔版原定不得协商的「属公务人员个人权益事项」予以删除,同时将原定不得协商之「与国防、安全及海巡相关事项,或足以妨害警政、狱政、移民、消防及灾害防救等整体勤务执行安全事项」限缩为「足以影响国防及公共安全之情况」。
三、本次修正亦将112年两院会衔版所送争议裁决委员会的成员,由原先9人减列2人(原送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及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指派的当然委员各1人)为7人,以及将会议主席由原先的争议裁决委员互选,修正为由铨叙部指派人员为当然主席,以减少外界对于争议裁决公信力的疑虑,同时确保争议裁决程序的顺利进行。
考试院强调,目前透过修正协会法强化协会的运作功能,应是现阶段最容易充实及强化公务人员结社权及协商权的方式。协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经考试院会衔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审议,未来两院将积极争取立法委员的支持,让这项法案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保障公务人员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