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育幼儿公务员 考试院将修法放宽转调限制

考试院(本报系资料照片)

因应少子化趋势,考试院会今天通过将修法,增订限制转调期间的公务人员,为亲自养育3足岁以下子女,如果符合一定要件,可以经原服务机关同意调任到子女实际居住地的机关,不受原转调机关范围的限制,让公务人员能兼顾家庭与职场,草案近日将函请立法院审议以完成修法。

考试院表示,公务人员考试法订有限制转调年限的规定,在高等考试各等级考试、普通考试、初等考试为3年,在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为6年,用意在强化用人机关的人事稳定,以利业务推动及服务效能。

不过,为配合政府推动的「建构安心怀孕友善生养环境」政策,以及考量考试及格人员于限制转调期间内,「育幼」的急迫需求与必要性,考试院会今天通过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2条修正草案,增订第2项至第4项。

草案规定,上述考试的及格人员,实际任职期间若已达公务人员考试法所定限制转调年限的三分之一,但现职机关所在地与3足岁以下子女实际居住地不在同一直辖市和县市,为亲自养育该子女,而有需调任至子女居住地的机关者,将不受应任职原转调机关范围的限制,且原服务机关就该指名商调应优先考量,并明订该人员于原限制转调期间内再转调的机关范围。

考试院指出,机关用人稳定性与其能否遂行业务息息相关,此次修法虽适度放宽转调的限制,但仍应由各机关就亲子相隔距离等各种实际养育情形,优先考量公务人员亲自养育幼儿的调任权益,逐案审酌是否同意调任,以期在打造友善生养环境政策目标之余,也能兼顾机关业务推动与服务品质的维系及首长用人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