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公务员惩戒制度修法】惩戒法院制度上线
▲公务员惩戒制度改为一级二审,原公惩会更名为「惩戒法院」,大幅修正现行公务员惩戒制度。(图/视觉中国CFP)
立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三读通过《公务员惩戒法》和《惩戒法院组织法》修正案,将公务员惩戒制度改为一级二审,并正式将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更名为「惩戒法院」,大幅修正现行公务员惩戒制度。
修正后的公务员惩戒制度变成什么样子呢?是否有助于改善现行制度的问题呢?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改为惩戒法院
修法后,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更名为「惩戒法院」,设有职务法庭和惩戒法庭,分别审理司法官惩戒案件及其他公务员惩戒案件(《法官法》第47条及第89条第8项、《惩戒法院组织法》第4条),其中惩戒法庭认为情节重大而有先停职必要时,须以裁定为之(《公务员惩戒法》第5条)。
此外,公务员经送惩戒或经主管机关移送监察院审查者,在处分生效或审查结束前不得申请退休、退伍(《公务员惩戒法》第8条);明定记过得为一次或两次(《公务员惩戒法》第18条),以及司法惩戒效力优于行政惩处(《公务员惩戒法》第22条)。
曾参与前审裁判要回避,再审却不用?
《公务员惩戒法》第27条第一项新增第10款回避事由:「曾参与该惩戒案件之前审裁判」,但同法第二项却又规定,「法官曾参与惩戒法庭第二审确定判决者,于就该确定判决提起之再审诉讼,毋庸回避」。修正说明中表示,「囿于惩戒法庭第二审法庭员额有限,爰于第二项规定对惩戒法庭第二审确定判决提起再审之诉时,原参与第二审裁判之法官毋庸回避,以资遵循」。
法官如曾参与惩戒案件之前审裁判,恐有预断之疑虑,必须回避,但再审若由参与确定判决审理的法官处理,因审理过相同案件,同样会有预断的嫌疑,却仅因二审法官员额有限就为不同规定,是否有侵害人民权益之虞?
原则上公开审理,可上诉
除了妨害国家安全或当事人声请不公开并经准许外,惩戒法庭应该公开审理案件(《公务员惩戒法》第44条),且判决应公告之,原则上应在辩论终结后三周内宣示判决(《公务员惩戒法》第58条)。
另《公务员惩戒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惩戒法庭第一审判决者,得于判决送达后20日内上诉到二审,并在同法第66条规定,必须是判决违背法令才能上诉,亦即惩戒法庭二审为法律审。
上诉状必须载明当事人、第一审判决及对于该判决上诉之陈述、对于第一审判决不服之程度,及应如何废弃或变更之声明,以及上诉理由等特定事项(《公务员惩戒法》第67条)。若上诉状内未表明上诉理由者,应于提起上诉后20日内提出理由书于原惩戒法庭,如果逾期未提出,原惩戒法庭可以不用命补正就裁定驳回上诉(《公务员惩戒法》第68条)。
立法说明中指出,「适用法规属法院之职权,惩戒法庭第二审审究惩戒法庭第一审判决有无违背法令,自应依职权为调查,并得斟酌调查所得之事实」,又法律问题经辩论后判定更可提升当事人对判决之信赖,值得肯定(《公务员惩戒法》第73、74条)。
对于惩戒法庭第一审案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但诉讼程序进行中所为之裁定,除别有规定外,不得抗告。此外,抗告须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起,对于惩戒法庭第二审之裁定,不得再为抗告(《公务员惩戒法》第83、84条)。(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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