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惩戒新制今上路 增免职、剥夺退休金防侥幸

记者孙曜樟/新北报导

公务惩戒法自74年5月3日修正公布,逾30年未修订,司法院6次提出公务员惩戒法修正草案立院终在104年5月1日三读通过,105年5月2日正式施行。新法增订「免除职务处分,以建立公务员的退场机制;增加「剥夺、减少退休(职、伍)金」处分种类,以避免公务员心存侥幸,用退休方式规避惩戒责任等机制。

司法院林锦芳秘书长致词时表示,公务员惩戒法是国家追究公务员违法失职、维护政府箴最重要的法律之一。今天上路的公务员惩戒新制,一方面增订惩戒处分的种类及执行,促进惩戒实效;另方面透过审判法庭化,赋予被付惩戒人充分的程序保障,契合当前诉讼权保障思潮。目前各项配套措施均已就绪,未来相信能顺利运作,达到维护公务纪律,提升行政效能目标

▲公务员惩戒新制今日正式上路,增订免职、剥夺退休金等防侥幸机制,司法院秘书长林锦芳在致词时表示,新制一方面增订惩戒处分的种类及执行,促进惩戒实效;另方面透过审判法庭化,赋予被付惩戒人充分的程序保障,契合当前诉讼权保障思潮。(图/本报资料照)

司法院行政诉讼及惩戒厅长陈国成指出,此次公务员惩戒法为全案修正,由原先41条增加到80条。新法增订「免除职务」处分,可免除公务员现职,使其终身不得再任公职,建立公务员的退场机制;并增加「剥夺、减少退休(职、伍)金」处分种类,避免公务员心存侥幸,以办理退休方式规避惩戒责任;以及增订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分,以确实提升惩戒制度的实效。

为充分保障公务员的诉讼权益,新制改由公务员惩戒委员合议庭以法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合议庭是由委员5人组成,以进行惩戒案件之审理与裁判,并践行正当法律程序,包括回避制度、直接审理、言词辩论、予被付惩戒人最后陈述机会。被付惩戒公务员并有选任辩护人权利,且经审判长许可,亦得委任代理人到场。

另外,旧法规定惩戒处分以犯罪是否成立为断,得于刑事裁判确定前停止审议,导致部分惩戒案件因刑事案件久悬未结,而无法对公务员产生即时惩儆之实效,备受各界关切。新法为避免惩戒程序延宕,特别明定,第一审刑事判决作成之后,便不能再以惩戒处分牵涉犯罪,而刑事判决尚未确定为理由,停止惩戒程序,以促进审理效能。

司法院强调,自新法修正公布后,即全面检视并研订发布相关子法规范攸关惩戒判决如何执行之公务员惩戒判决执行办法也在今年4月14日,会同行政院考试院订定发布。审判资讯系统、惩戒法庭、书状例稿、教育训练及新制宣导等措施,也均已建置办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