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升德/同性婚姻不能公投?尤美女此言差矣!

▲不顾场外反同婚!尤美女坚持法案委员会。

文/翁升德时政评论者

一如预期民法972修法草案在各界争议声浪中,仍被送出司法委员会,贯彻了尤美女委员一贯的意志主张。但此次修法存有以下三个疑点待解:首先,此次审查是否如尤美女所说,是民主成熟的展现;其次,是否未更动传统婚姻家庭价值,只是扩大婚姻定义的简单说法;再者,是否同性婚姻平权基本人权故不能诉诸公投。 以下吾人将一一来检验尤美女委员以上诸多论述是否站得住脚。

其一,尤美女的民主成熟说其实凸显台湾民主的盲点,由几个没有民意基础的不分区立委,加上少数政党的提案,就能主导整个法案的进行。这也凸显台湾早日通过具有直接民主意义公民投票法修法的重要性,尤美女委员的民主成熟说恐怕凸显的是台湾民主制度的不够成熟之处。

其二,尤美女说同性婚姻平权是人权,所以不能公投,言下之意,他暗示就算诉诸公投,仍无法通过审查关卡。然就同性婚姻平权是否为人权,其实是有疑义的。反同方认为结婚是一种制度而非人权,这种制度本身兼具有权利义务层面意涵。倘若挺同方为了追求婚姻制度相伴随而来的权利,而愿意相对应负担其义务者,吾人亦能肯认同性恋者可以有此权利。

问题是,难道立专法就不能保障同性婚姻平权的目标了吗? 很显然不是,因为专法派与民法派的争议,并非在于人权有无之争,乃是在于肯认同志权利前提下,探询何种立法方式孰优孰劣之判断。何来人权不能公投之说呢?!既然如此,尤美女所谓,我们不是上帝无权决定别人人权的说法,其实是站不住脚的。

▲反同团体聚集总统府前,高举「多元性别退出校园」的陈情标语。(图/记者季相儒摄)

其三,尤美女说修法并未更动传统有关婚姻家庭的定义,只是扩大范围,让同性婚姻可以纳入民法保障的说法,但吾人深究其义,即可推知尤的说法其实是颇有问题的。

目前反同方主要顾虑的层面,主要是在性别平等教育法下在各级学校所推行的「性平教育」,在此教育的洗脑下,学生被迫在懵懂无知时就要接受各种有关情欲探索、性别光谱,乃至有鼓励性质的同志化教育。透过这种种洗脑教育后,再回过头来检视尤美女的包容同性婚姻说法,就会显得极其讽刺与充满诡诈的成分。这也是大多数家长的顾虑与反对修改民法保障同性婚姻平权的主要症结所在

倘若尤美女能将性别平等教育法做适度修正,将所谓「多元性别教育」适度退出校园,不要让家长感觉此有同志养成教育的洗脑成分在,或许尤美女的民法版本比较有可能和反同方有对话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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