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同性婚姻法制化 我们还有一哩路

台湾同志伴侣争取平等的结婚权利已超过半个世纪,期待未来我们能够迎接真正平等的同性婚姻。(图/视觉中国CFP)

过去三十多年来,因为妇女运动、性别主流化的推动,台湾在性别平等的道路上一直走得比其他国家前面,而近一年来因为同性婚姻法制化的推动,更吸引数百则国际媒体报导,其中不乏其他国家主流媒体的关注。

大法官第748号解释:来自《宪法》的平等警钟

今年5月24日,大法官释字第748号宣告民法》不允许同性别的两人结婚,违反《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意旨;换言之,大法官认为同性别两人也应该有婚姻自由的平等保护。大法官也订了两年的日出条款,虽然没有明白限定应采取何种立法模式,但理由书中明确指出:以性倾向为由而差别待遇,应采取较严格的违宪审查标准

也就是说,国家以性倾向为分类标准来做差别待遇,被推定是《宪法》所不允许的,如果今天做了差别待遇,则国家必须负起举证责任。除非差别待遇的目的是为了追求「重要」的「公共利益」,且差别待遇的「手段」和达成追求重要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有实质关联,并符合比例原则,否则都违反《宪法》保障平等权的意旨。此外,大法官对平等权的解释,隐含了对实质平等的重视,而扬弃了「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形式平等。综言之,若未来我们选择了形式不平等或隔离而平等的立法模式,都将非常难以通过《宪法》平等权的检验

德国走了十年的远路,终于也修了《民法》

今年6月30日德国国会通过同婚法案,法案最快将在今年10月生效。德国从2001年通过《同性伴侣法》,并未给予同性伴侣等同于婚姻的完整权利,使得德国在这十几年内,相关的行政解释、司法争讼法律修正不断,耗费相当多的立法及行政资源,直到今年终于迎来了平等的同性婚姻。

这次德国通过的同婚法案包括修正《民法》、与同性伴侣法的衔接以及生效等三个部分规定,在最重要的《民法》修正部分中,将原来德国《民法》中对婚姻的定义,修改为「婚姻由两个不同性别或相同性别者终生结合」(第1353条第一项第一句,详见附注)。直接修《民法》这样的立法模式,是全球目前已通过同性婚姻的24个国家中,包括荷兰加拿大法国等18个国家所采取的方式,也是去年我国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初审结论所采用的模式,而立院初审通过的版本,更深受司法院的法律意见肯定。

我们还有一哩路

近年国内机构所做的民调结果,支持同性婚姻的比例都已过半,国内品质最高、也最重要的「台湾社会变迁基本调查」结果,认同同性婚姻的比例从1991年仅有11.4%,到2012年已提高至52.5%,2015年也微幅成长到54.2%,其中年轻世代的支持率更将近75%。这些数据显示的是台湾社会对同志的接纳以及对平等价值的支持,是台湾社会人权精神的可贵展现。

大法官第748号解释是来自《宪法》的平等警钟,台湾同志伴侣争取平等的结婚权利已超过半个世纪,国会出现同婚法案距今也已超过10年,我们还在半路上,期待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能够迎接真正平等的同性婚姻,在我们的国家实现。

附注:Die Ehe wird von zwei Personen verschiedenen oder gleichen Geschlechts auf Lebenszeit geschlos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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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立法委员,投入妇运35年,推动诸多性平法案,现致力于婚姻平权。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