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佩恩/由我国现行法制看同性婚姻


▲反同团体聚集总统府前,高喊家庭婚姻全民决定」的诉求。(图/记者季相儒摄)

文/裘佩恩

26日送出法制委员会民法修正版本,目前没有一个版本可被反对同婚的专法派接受,其中包括:

蔡易余立委提出的同性婚姻民法修正草案,以在民法设立专章方式,承认同性婚姻,看似避开了改变称谓的争议,又好像未更动原本民法之任何条文,似为一折衷方案,但是事实上此修正草案已经改变原本婚姻的定义,违反原本婚姻制度的保障目的,故难以被主张另立同伴侣法的专法派接受。

支持修民法承认同性婚姻者,多以婚姻为基本人权,基于宪法保障平等权性别虽为同性,但是仍应享受结婚权利。但是事实上,「婚姻」是一先于法律存在的社会制度,依各国国情不同,婚姻保障的对象及限制也不同。例如我国现行法是限于男女两性,且排除近亲结婚,并有年龄限制。排除近亲结婚乃为优生学考量,年龄限制则是顾及18岁以下青少年可能思虑尚未成熟,均有其立法限制之目的。

而现行法仅限于一夫一妻异性婚,亦有其立法限制的目的,主要原因是只有异性婚可以产生「来自父母双方血源的下一代」,此一事实确实会让婚姻关系更为稳固(例如夫妻吵架,为了同有血源的孩子不会轻易离婚),让子女可以在较为穏定的家庭中成长。反之,同性婚姻并不可能产生「来自双亲血源的下一代」,子女至多只有一方血源,则不只家庭稳定度较低,且子女出生后就会和血源父母至少一方断绝关系,亦有影响子女的最佳利益之虞

故在婚姻制度的设计目的上,不是只有考虑到婚姻成立双方的结合,且兼具考虑下一代是否可以在较为稳定家庭环境成长之制度目的,故限制同性婚姻,并不违反宪法平等原则

▲反同团体欲冲进立法院被警察阻挡。(图/记者季相儒摄)

正因为婚姻制度有鼓励子女在稳定家庭成长的目的考量,故不鼓励、不承认同性婚姻,仅以同性伴侣法保障同性伴侣实质权利,于现行法制下,应已足够。

简言之,立法承认同性婚姻,表示国家鼓励并保障同性婚姻;而另立同性伴侣法,表示国家不鼓励,但是保障同性伴侣实际权利。如上所述,既然同性婚姻无法保障子女最佳利益,似乎国家无需立法鼓励,另立专法保障已足。

另外,我国现行法至今未废除通奸罪,可见我国现行法对于家庭伦理及社会善良风俗的保障,高于其他已经废除通奸罪的国家。而在我国民法离婚的要件目前仍然采取有责的破绽主义,亦即当婚姻已经破裂无法维持时,只有无责或是责任较小的一方可以主张离婚,亦可以看出相较于采无责破绽主义的多数欧美国家,我国保障无责或责任小的一方可以坚持不离婚,而实务上这种情形的坚持,常常是为了继续争取让孩子能在完整的家庭成长。这也可证明我国现行法确实对家庭关系的稳定,较其他西方国家有更多的法律保障。

故在目前承认同性婚姻的欧美各国,之前立法时均为减少社会冲击而先立同性民事结合等伴侣法专法,我国国情或是现行法律制度均更加保障家庭伦理及家庭稳定的情况下,实不宜一步到位修民法。故应采取法务部考察后的结论,采渐进式立法,目前先立同性伴侣法,以减少社会冲击,并保障同性伴侣的实质权利,始为现今较佳之立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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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裘佩恩,执业律师,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88 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