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专法 财产制准用民法规定

为维护婚姻平权行政院院会今日通过「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草案」,交付立法院审议。专法规范同性婚姻双方当事人财产,准用民法亲属编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预计立法院审议后,于5月24日实施。

法务部指出,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业已明白揭示相同性别二人亦应享有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有关机关应依解释意旨完成法律修正或制定。2018年11月24日通过全国性公民投票第12案,依公民投票法规定,行政院应于3个月内研拟相关之法律,送交立法院审议。

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草案,名称并未使用同性婚姻、同性伴侣字眼内容也以「双方当事人」来取代夫妻、配偶等字眼,法务部长蔡清祥表示,名称采取中性用语,例如「两公约施行法」,这个名称没问题

专法第一条,定义同性婚姻「相同性别之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以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

法务部法律事务司司长钟瑞兰表示,同性婚姻的财产效力,准用民法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3种,没有约定的话,就是法定财产制,有约定就是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这部分是准用的。

财产继承部分,同婚专法第2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有相互继承的权利,为法定继承人,准用民法继承编关于继承人的规定。民法继承编关于配偶的规定,同婚也予以准用。亦即,双方当事人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为法定继承人。

另外,专法第24条规定,民法总则编和债编关于配偶、夫妻、结婚、婚姻的规定,本专法准用民法的规定,另有其他法规规定者,不在此限。

这项条文明定其他法规有关夫妻、配偶、结婚或婚姻的规定,例如国民年金法锁定配偶连带缴纳义务所得税法规定配偶合并申报、配偶免税额、配偶扣除额,以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条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之认定标准等,除有特别规定外,本项同婚专法也准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