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友辰/欠1.8万罚单屋遭法拍 公权力者也要有温度

近日基隆一位陈姓民众因欠缴新台币(下同)1万8千元的交通违规罚锾,导致市价约250万元的透天厝被行政执行署宜兰分署以135万元贱价法拍卖掉,并将被迫于4月底前搬离,引发外界关注。质疑舍家电而直接查封拍卖不动产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对此小案大办的作法,宜兰分署行政执行官强调,一切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并无违误,更激起舆论不平之鸣!

行政执行是行政机关对于不履行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相对人(或称义务人),以强制手段使其履行义务,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目的。然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方法之不当,亦会对人民权益产生一定损害,不能不慎。因此,依《行政执行法》第3条规定:「行政执行,应依公平合理之原则,兼顾公共利益与人民权益之维护,以适当之方法为之,不得逾达成执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此即所谓「比例原则」。

而所谓以适当之方法为之,不得逾达成执行目的之必要限度者,依《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指于行政执行时,应依下列原则为之:一、采取之执行方法须有助于执行目的之达成。二、有多种同样能达成执行目的之执行方法时,应选择对义务人、应受执行人及公众损害最少之方法为之。三、采取之执行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执行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

本件义务人因滞欠1万8千元罚锾,宜兰分署为实现公法上债权之公益目的,查封拍卖义务人百万透天厝不动产,是否符合上揭《行政执行法》第3条「比例原则」?据宜兰分署连续发表两次声明澄清,其系于多次清查义务人有无存款薪资的存在,并两度扣押义务人存款无着,确认义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才依法拍卖义务人之不动产云云,这样的说法看似已充分考量义务人履行之困境,但却忽略该房产系义务人一家四口赖以生存的唯一居所,一旦拍定被迫搬迁,恐对人民的生存权居住权损害过大,与欲达成执行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此正如法谚:「不可用大砲打小鸟」所示,必须考虑「衡平原则」(或称「狭义比例原则」),为执行公权力者理应念兹在兹的准则。

▲声援陈家的台大法律系前教授陈志龙(右2)与陈家人,到宜兰分署进行「与行政执政官的对话」。(图/记者游芳男翻摄)

立委蔡易余4月20日为本事件质询法务部蔡清祥部长回应:「公权力者应多作关怀。」固然本案陈姓民众因多次交通违规,欠缴罚单有错在先,行政执行署基于法定职责,本当落实执行,责无旁贷;然而秉持该分署所标榜的「公义与关怀」核心价值,对于义务人有意回避或闪躲公权力执行之情况下,笔者认为,宜先通知地政机关办理查封不动产登记,禁止义务人移转,以为保全。嗣于后续拍卖鉴价程序进行期间,为避免造成太大的损害,应耐心再度发函查扣其薪资或存款(在前次查扣无着后义务人陆续再存入者)等。

如果认定义务人有故意逃避情形,甚至可依《行政执行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以其对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为由,声请法院裁定拘提,以强制其到场报告其财产状况或为其他必要调查协商清偿方案,双方见面好说话,方属标榜「公义与关怀」价值兼顾所应有的作为。

再者,陈姓民众主张屋中还有一台新电脑、三台冷气可供执行,如果属实,宜请移送机关先行指封该项动产,事后如经拍卖无人应买,或所得仍不足以抵偿债务,此时再进行不动产执行程序,或许就有缓冲之道,宜兰分署未作比较细致处置,亦不无可议之处。

如今本件执行生米已煮成熟米,应如何救济善了,当是解决问题前要考虑者。虽然依《行政执行法》第9条第1项规定,当义务人如遭遇执行命令、执行方法、应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时,得于「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机关声明异议。执行机关认其有理由者即停止执行,并撤销或更正已为之执行行为;但若认为无理由,将呈送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未来行政执行署若就声明异议作成决定认为有理由时,会撤销发回宜兰分署重为处分,让原有拍卖程序归于无效,而重启新的执行程序,可作补救。反之,若声明异议无理由,则会被驳回,义务人不服,仅能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救济。

不过,实务上不动产是以核发「权利移转证明书」之时,为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拍定人既已缴纳价金,并取得权利移转证明书,时限已过,义务人依法固不得再声明异议寻求翻案,此路已行不通,除非行政执行署「法外施仁」,迫于舆情而不循法定程序处理,但将再衍生棘手执行问题,治丝益棼。

▲日前一桩欠罚单房屋遭法拍的新闻,遭质疑舍屋内家电而直接查封拍卖不动产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图/资料照)

所幸,日前行政执行署为缓兵之计,决定暂缓执行不动产点交,让整起事件出现有转圜余地。若于此期间与拍定人达成和解、协商,同意原处分撤销,或许有机会化解争议。惟拍定人如坚持点交,不同意撤销原处分,亦可依法声明异议,此时行政执行署恐将面临骑虎难下的局面。

随着争议持续延烧,监察委员已主动申请调查此案,但行政究责,似无法回复义务人期待的原状。惟值得注意的是,据报载,2019年行政执行署为展现贯彻「酒驾零容忍」政策的决心,通令全国13分署同步执行滞欠酒驾罚锾专案,截至2019年4月,除其他动产外,共查封义务人土地1,112笔、建物244间,进而采取「开大绝」的行动,似缔造不错的执行佳绩。

例如台北分署即针对欠缴酒驾罚锾9万元的义务人,由行政执行官亲自带队,至义务人于文山区兴隆路的住所张贴封条查封房屋,提示义务人如再不缴纳罚锾,将继续拍卖程序,并以拍卖价金充抵欠款,逼得义务人急速筹款清偿。可见此种以查封不动产来追讨酒驾小额罚锾的案例似已是常态。

若此公权力为节省程序冗长浪费、减轻案件负担,以「大砲打小鸟」近乎取巧的执行方法,基于前「衡平原则」之考量,殊值深究。呼吁未来监察院应正本溯源,作通盘调查处理,以避免类似案件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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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着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