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小六学生泳池溺毙家属求国赔 最高法院判学校免赔确定!

台南安顺国小日前发生学生溺毙意外,家属国赔法院学校免国赔确定。此为示意图。(示意图/CFP)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台南市安顺国小六年级的林姓学生,2013年间由教练带队前往隔壁安顺国中泳池游泳,却不幸溺毙。 家属不满,请求国赔,一审判决国小须赔偿500余万元给家长案经上诉,二审逆转改判学校免责,不需国赔。全案再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29日驳回上诉确定。

判决指出,本案发生于2013年5月16日上午10点多,国小六年级郑姓导师石姓游泳教练带学生到安顺国中游泳池上游泳课。但林姓学生在泳池中出现溺水状况,4分钟后被一旁救生员发现,紧急抢救,学生仍不幸溺毙,死因鉴定为「生前溺水导致肺水肿窒息」。

学生的父母不满,认为校方一连串的疏失,包含石姓教练与导师未及时察觉学生发生溺水的过失,造成对学生抢救时间延误;另外安顺国小泳课未依师生比例1比15配置,石姓教练带领17名学生一起上泳课,违反上开规定。家属也认为安顺国中泳池未配置足够救生员、救生器材管理设施有欠缺,致学生离开水面无法进行急救,因此提出国赔诉讼,要求两校校长老师、教练等人,连带赔偿近8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安顺国小与石姓教练有过失,经过计算后,判决二者须连带赔偿500余万元。案经上诉,台南高分院审理后出现逆转判决,合议庭改认定石姓教练与导师等人,对于意外发生并无疏忽,已经及时发现溺水事件,且急救过程并无不当;另外也认定安顺国中对泳池救生员的配置、管理也无欠缺,所以二审废弃一审判准国赔的判决。

案经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经过3年余的审理后,29日认定二审判决认事用法并无违误,因此驳回家属的上诉,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