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小学生1楼到5楼走10次 士院判学校国赔3万
罚小学生1楼到5楼走10次 士院判学校国赔3万。(本报资料照片)
新北市某国小老师因学生不守规矩,先要求他罚写课文,后来改成从1楼走到5楼10次,被罚的学生回家后告知家长,家长愤而提告,士林地院审理后,认为导师确有不当管教,侵害学生健康、自由及受教育权,判校方需国赔3万元。
判决指出,该国小导师去年4月时,认为1名小学生上课前未确实量体温,数学复学卷也没交,上课还模仿老师讲话,种种不守规矩行为,导师要求他抄写3篇课文。
该名学生后来仍未按时缴交,导师又要求他下课不能自由活动,要在座位乖乖写完,结果还是无法完成,导师便要求他从1楼走到5楼10趟,还要求另名同学全程监督。
学生家长据此代为提告,指该名导师要求不合理,已不法侵害身体、健康、自由、学习及受教育权,向校方求偿20万元。
导师开庭时,当时相关要,均与对方讨论,学生自行选择并且接受,至于请人在旁是为其安全考量,所为并非不当管教。
士院法官审酌,导师在处罚学生前,未选择如口头纠正、列入生活表现或通知家长处理,就直接命其抄课文、走楼梯,不能自由活动专心抄课文,致使学生没有上厕所、喝水、舒展身体休息,让学生确实感到不适,认定导师所为,不法侵害原告身体、健康、自由及受教育等人格权,故判校方应赔偿3万元国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