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上学前「未量体温」遭罚写课文 家长怒告校方判国赔3万
有名国小童因上学前未量体温,又不交数学考卷,被老师罚写课文3遍、走楼梯,家长一气之下告校方,法院判校方国赔3万元。(示意图/shutterstock)
新北市一名国小导师因学生未量体温等行为,罚写课文、走楼梯。案经学生求偿,士院审理认为导师所为构成不当管教,导致学生下课无法休息而人格权遭侵害,判校方国赔3万元。
士林地方法院判决指出,学童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主张,去年因上学前未量体温、未交数学考卷、学导师说话,遭导师处罚利用下课时间罚写课文3遍,后来因为无法完成罚写,改罚走1到5楼楼梯来回10趟,一旁还有同学监督。
学童主张,导师的行为导致他没有适当休息时间,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受有不法侵害,校方应为所属公务员不法侵害行为负起国家赔偿责任,求偿20万元。
校方则抗辩,导师所为是导引学生发展的辅导管教行为,并非不当管教。
法官认为,教师处罚学生抄写课文,属教师教学专业范畴,但仍须检视与处罚动机是否具关连性、合目的性及是否合乎比例原则。
判决指出,导师未考虑口头纠正、通知家长协助处理等有助于达成目的的方式,仅因学童未量体温、未交考卷等行为罚写课文,导致学童下课无法休息、上厕所或自由走动,以导师采取的手段及强度观察,足以使学童身体不适。
此外,校方辩称学童主动提议以走楼梯取代抄课文,但法官认为,上下楼梯是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中规范的违法处罚措施,即使是学童主动提议,同意的导师也不能就此免除责任。
法官认为,导师处罚学童抄课文、走楼梯已构成不当管教,并侵害学童身体、健康、自由、名誉及受教育等人格权,校方应负损害责任,斟酌后日前判决校方应赔偿新台币3万元。可上诉。
(编辑:李亨山)11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