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生校园口交 男学生家长判赔女方30万

台北市某国中,男女学生校园厕所口交同学家长怒控男同学性侵并请求连带赔偿。台北地院审理后,判决男同学与家长要连带赔偿新台币三十万元。

潘千诗报导

判决书指出,民国98年10月5号,台北市某国中的晚自习时间,一名国三男同学以有事要谈为由,将同班女同学约到女厕内口交。消息传遍校园后,女同学的家长控告男同学涉嫌性侵,并向男方家长请求连带赔偿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刑事部分法院传唤知情同学作证,同学证称,女同学提到口交的事不但有说有笑,还有点在炫耀的感觉,对于消息传开也没有反对的样子,因此法院认定两人是合意性交依法免除男同学的刑责

至于民事部分,台北地院审理时,男同学的家长主张,女同学的家长有保护与教养义务责任,家长没有察觉女儿交友状况,也没有教导女儿适当处理两性性欲需求,也有过失。法院审酌案情双方家庭状况,判决男同学与家长要连带赔偿女同学新台币三十万元。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