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室男高中生被交往16天女同学破处 反遭判赔8万

记者孙曜樟/台北报导

北市一年满16岁的在室男高中生脸书认识同校15岁的同学,2人交往16天后,4月间相约乌来泡汤还偷尝禁果,女学生回家告诉家人,男学生遭控性侵并求偿80万元,男学生父亲辩称,儿子这是第一次,而女方已经有过3个发生关系男友,不应赔偿。最后因女方未满16岁,法院判男学生与父应赔8万元,可上诉。

▲16岁在室男高中生与15岁女同学相约乌来泡汤还偷尝禁果,虽然男学生是第一次发生性关系,但因女方未满16岁遭台北地院判与父需赔8万元。(示意图资料照)

台北地院判决指出,16岁男高中生和女同学在104年4月间到乌来偷尝禁果时,当时女学生尚不满16岁,男学生虽无强迫行为,但仍触法,且其行为已遭少年法庭认定触犯与未满16少女性交罪,并裁定训戒

男学生父亲辩称,泡汤是女学生邀儿子去的,保险套也是女方要儿子买的,因儿子从来没交过女友,这是他的第一次性行为,而女方却是已经交过3个发生性关系的男友,因此,认为女方并未受有损害,另在事发后,女方家长要求儿子迎娶对方无法让人接受,所以,不应负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男学生虽未强迫对方发生性行为,但与未满16岁的少女发生关系,已侵害女学生「贞操权」,及其母亲的「监护权」,因此,判男学生与父亲应连带赔女学生5万元、女学生母亲3万元总共8万元,全案则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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