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跳河身亡 男友未阻止8年后判赔16万人民币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四川绵阳游仙法院8日判决,王军需承担女友8年前自杀身亡产生的20%民事赔偿责任,共计16万余元人民币(折合台币约74万元),原因是逝者当时是在无法控制自己情绪时,选择了跳河自杀的,王军没有阻止,存在过错、构成侵权。

据《成都商报》报导,四川绵阳人王军的前女友李燕在2010年8月27日晚间跳河身亡,王军回忆道,「叫了一瓶一斤的丰谷二曲,我喝了三杯(共六两),她喝了两杯(共4两)」,之后两人发生了抓扯、争执,「她把我的手机抢过去并摔在地上摔烂了,然后她就直接往屋外走,我就跟在她后面,并打她,她就反过来用手掐我,抠我的脸,并用嘴吸我的手。」

▼王军用手抽了李燕两下,使李燕说不想活了,王军回应,「你不想活了也不关我的事。」(图/达志示意图)

两人行至绵阳三江大坝处,李燕趁王军不备,翻越三江大坝护栏,跳入三江河中。在李燕跳河后,王军随即跳入江中欲对李燕施救,但李燕已沉入河底,王军无法再找到她的身影,于是王军游回到河边的坡处呼救(王军因腿部受伤,没有采取其他报警措施),直到清晨6时左右,2名行人发现了在三江大坝护坡处的王军,随即报警。警方随后将李燕的尸体打捞上岸,并开展调查工作

当地警方资料显示,在绵阳市游仙区打工的王军与经营理发店的李燕(离异)在2010年2月相识、相恋并同居。 李燕在2010年8月26日晚间7时左右因怀疑王军用手机上网聊天双方发生争执、抓扯,李燕赌气出走,王军紧随其后,两人行至绵阳三江大坝处,李燕在27日凌晨1时左右趁王军不备,翻越三江大坝护栏,跳入三江河中。

李燕父母收到警方消息,得知女儿自杀死于绵阳三江河中,此后父母一直认为女儿的死疑点很多,主要是认为「李燕在死亡前遭到了王军的殴打」,但在法医鉴定后,也认定了李燕是因入水窒息死亡。

李燕父母在8年内仍坚持向王军索赔,王军口头承诺会给予经济补偿,先后支付过8000元人民币(折合台币约3万7000元),就离开当地到新疆工作了。

事发地区,四川绵阳。(图/CFP)

此后,李燕父母在2016年就民事赔偿部分事宜人民法院起诉,在庭审中,李燕的父母举出了三份王军于2010年8月27日、2010年9月2日、2012年2月10日的笔录

其中王军提及过,「说实话,李燕的死亡我也有一点责任,没有阻止事情的发生,我也很难过。她毕竟跟我相处了那么长的时间,我也理解她妈的心情,还有李燕的女儿现在还小,没有任何经济来源。」

李燕在无法控制自己情绪时,选择了跳河自杀。原本义务劝阻的王军,在明知李燕饮酒、有心自杀的情况下,不但没有阻止,还说出“不想活了也不关我的事”这样的话,甚至和她进一步发生争执。因此,法院认定王军存在过错、构成侵权。

绵阳游仙区法院4月8日的判决已生效,李燕父母已经申请执行。王军表示,自己从没想到,会因为8年前女友跳河自杀,而承担16万元(折合台币约74万元)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

《成都商报》从法律层面分析,女友跳河自杀,男友为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

1、男友过错何在?

大妈表示,通过王军在警方的笔录,可以认为事发当晚,王军明知李燕喝了酒,且在其情绪很激动的情况下,仍然有刺激李燕的行为,从他们住的地方到出事地点至少几公里,王军完全可以阻止李燕自杀行为的发生。事后,王军自己也认为他自身也有责任,故王军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军是否对李燕的死亡负有民事责任赔偿损失。通过本案的证据能够证实,王军与李燕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因生活琐事于2010年8月26日当晚发生争执,后李燕在无法控制自身激动情绪之下跳河自杀,而作为有劝阻义务的王军在明知李燕饮酒,且表明自己有自杀心态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行为阻止其自杀,还与其进一步发生争执。对于李燕最终自杀身亡的结果,王军存在着一定的过错。考虑到王军在李燕跳河后有施救行为,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2、男友是否犯罪

法院认为,李燕系自杀身亡,王军在刑事上未构成犯罪而无需承担责任,但并未免除其在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因王军对李燕的死亡存在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王军已构成侵权,判决王军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16783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