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自习变调 国三男带女同学进厕所口交 父母判赔30万

▲98年10月,北市某国中三年级男生同学厕所口交。图为公厕示意照。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台北市一名国中男生把女同学带至学校厕所口交,遭女同学母亲求偿;台北地院判男学生父母亲必须连带赔偿新台币30万元;全案可上诉。

本案发生在98年10月间,判决指出,男女双方是北市一所国中三年级同班同学,男生利用晚自习时间女生到厕所口交。少女母亲认为女儿遭性侵提告,并请求男方与父母亲连带赔偿精神慰抚金150万元。

男方父母则主张少女母亲也有过失,她未察觉女儿的交友状况、未教导女儿适当处理两性性欲需求,没有尽到保护及教养义务责任

刑事部分在少年法院审理时,同学证称,少女事后表情自然、略带微笑,还有点在炫耀的感觉法官认定2人是合意性交,免除男生刑责民事部分,法官审酌案情及两造家庭状况,判男生及其父母亲连带赔偿少女及少女的母亲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