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男网交14岁女「摸胸还指侵」 法院判父母应赔30万

朱男4年前以手指性侵少女得逞。(图/示意图记者黄克翔摄)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19岁的朱姓男子3年前与当时14岁的少女在网路上结识,2014年8月凌晨6时许相约在旅馆,朱徒手抚摸少女胸部,并以手指性侵少女得逞,少女的父母事后发现,气得向对方求偿50万元,由于朱案发时是16岁的少年,法院判决朱的父母应连带赔偿30万元,但朱家认为金额过高,提起上诉,台北地院民事庭判决指出,朱的父母总财产五百多万,并不会过高,驳回上诉

少女的辩护律师主张,台北地院3年前依对未满16岁少女性交罪判处朱男6月徒刑,缓刑五年。少女当时是未成年人,已造成精神上痛苦,但朱当时也是未成年,才会向朱的法定代理人请求损害赔偿。朱的父母则说,朱坦承对少女的犯行,但金额过高,无法支付,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朱男现今已19岁,为高中毕业,并已出社会工作之人,其智识能力并无不足,虽然当时并未强迫少女,但当时少女只有14岁,尚未有性自主能力,案发时朱男为未成年,朱的父母为法定代理人,自然应负连带责任。

法官审酌少女在案发后陆续至励馨社会福利事业基金会台北市蒲公英咨商辅导中心等单位接受个别心理咨商,且咨商次数高达15次,认定有精神上的痛苦。

法官认为,朱男为高职毕业,现在于私人公司上班,月薪3万5944元,名下无财产,但是父母总财产有五百多万,给付30万元并无过高,应属适当,应自2016年2月15日起开始支付,按年息5%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