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男网交14岁女「摸胸还指侵」 法院判父母应赔30万
▲朱男4年前以手指性侵少女得逞。(图/示意图/记者黄克翔摄)
19岁的朱姓男子3年前与当时14岁的少女在网路上结识,2014年8月凌晨6时许相约在旅馆,朱徒手抚摸少女胸部,并以手指性侵少女得逞,少女的父母事后发现,气得向对方求偿50万元,由于朱案发时是16岁的少年,法院判决朱的父母应连带赔偿30万元,但朱家认为金额过高,提起上诉,台北地院民事庭判决指出,朱的父母总财产五百多万,并不会过高,驳回上诉。
少女的辩护律师主张,台北地院3年前依对未满16岁少女性交罪判处朱男6月徒刑,缓刑五年。少女当时是未成年人,已造成精神上痛苦,但朱当时也是未成年,才会向朱的法定代理人请求损害赔偿。朱的父母则说,朱坦承对少女的犯行,但金额过高,无法支付,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朱男现今已19岁,为高中毕业,并已出社会工作之人,其智识能力并无不足,虽然当时并未强迫少女,但当时少女只有14岁,尚未有性自主能力,案发时朱男为未成年,朱的父母为法定代理人,自然应负连带责任。
法官审酌少女在案发后陆续至励馨社会福利事业基金会、台北市蒲公英咨商辅导中心等单位接受个别心理咨商,且咨商次数高达15次,认定有精神上的痛苦。
法官认为,朱男为高职毕业,现在于私人公司上班,月薪3万5944元,名下无财产,但是父母总财产有五百多万,给付30万元并无过高,应属适当,应自2016年2月15日起开始支付,按年息5%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