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元利诱国小女童 80岁淫男狼爪摸胸!赔18万元换轻判

林男惊觉妻子返家赶紧停手,将200元给女童后打发离开。(AI生成图)

花莲一名80岁林姓男子,2022年某日下午,看到一名骑单车的国小女童小萱(化名),行经他家门口时,竟然色欲薰心,将她拦下后还带到2楼的房间内,以给200元作为代价借以猥亵,正当林男抚摸小萱胸部时,恰巧林男配偶返家,林男才赶紧给钱并打发离去。

地院审理后,一审宣判,林男依犯与未满14岁之人为有对价之猥亵行为罪,处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罚金。林男不服提起上诉。

高院审理,林男表示,已经与小萱及其母亲达成和解,共计赔偿18万元,因而请依刑法第57条及第59条减轻其刑,并赐予缓刑。

法官考量,林男一审宣判后已达成和解,并完成给付赔偿金18万元,犯后态度上有所改善,但与犯案后,就积极寻求和解原谅者之态度仍然有别,故林男得获减轻之幅度有限,这样才符合事理之公平。

法官认,林男犯案时已经年满80岁,一审也已依刑法第18条第3项规定减轻其刑,在依法减轻后,已不存在情堪悯恕之特别情形,无从再依刑法第59条规定酌减其刑。

法官审酌,林男未尊重小萱之身体自主权,为满足自己之性欲,利用小萱年岁甚轻、智虑尚浅,做出猥亵行为,已造成身心及性观念发展上之伤害,所为甚属不当。

法官认,林男上诉并请求缓刑,但考量所涉罪名及小萱所受损害,在一审宣判前,林男并未能主动积极及时与小萱及其母亲达成和解,一审被判有罪后,才不得不提出和解,难认有真诚悔改之意,因此不予以缓刑。

日前依法宣判,一审判决予以撤销。林男改依犯与未满14岁之人为有对价之猥亵行为罪,处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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