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师性侵国中女学生 判赔100万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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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前在新北市瑞芳区担任国中教师的李姓男子,竟利用国中少女对他的依赖,在学校生物实验室及教室、他的住处,与少女发生4次性关系;刑事部分李男遭判刑2年半,民事部分,高院认定李的行为侵害父母保护教养的亲权,判他须赔偿少女父母共100万确定。
2011年当时47岁的李男担任14岁少女的国中导师,少女因因住校想家而不适应,他对少女多所关心,少女也因此对他产生倚赖,不料他却借机分别在学校之空教室、生物实验室及他位于宜兰市的住处,抚摸少女私处后加以性侵。
少女国中刚毕业回校探视时,李男又将她带到他居住的学校员工宿舍,未违反她的意愿下与她发生性关系;少女就读大学后对李男提告,案件曝光以后,李以通讯软体传送讯息向她及其父母致歉,以及亲自登门向她的双亲跪求原谅。
被害人父母除了提告追究刑责外,也提民事诉讼求偿,高院维持一审判决,考量她的父亲担任国会助理、李男目前担任咖啡店店长,依两造之身分、地位、经济资力等一切情状,判决李男须赔偿被害人父母精神慰抚金各50万元、共100万元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