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少女造成身心创伤 法官判赔70万确定

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认定,考量少女所受的损害,判决被告须赔偿各50万、20万元确定。(本报资料照片)

宜兰一名少女遭亲人性侵,她到学校时因老师查觉有异询问,才得知她受到的遭遇;少女与她母亲对性侵者提告求偿,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认定,考量其所受的损害,判决被告须赔偿各50万、20万元确定。

法官认为,少女遭性侵后将此事告知朋友,后来上课时经老师发觉情绪有异,才被动陈述遭性侵之情事,少女在县政府社会社工访视、家暴中心心理咨商,及刑事案件侦审程序中,陈述事发经过时,仍有身心受创反应,与通常性侵害被害人惊恐、畏惧之身心状态相符。

合议庭审酌少女在事发时尚未成年,身心受创失衡,精神上遭受痛苦至巨,少女之母因其遭侵害,身心同感崩溃,精神上亦有重大痛苦,判令被告须赔偿非财产损害赔偿共70万元,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