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单格式修正 加注送达日30天内可缴罚款

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格式修正版。(潘千诗摄)

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格式修正版。(潘千诗摄)

交通部今日宣布「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格式已修正,未来新的红单注意事项中,将加注「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单时应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应到案日期者,得于送达生效日后30日内到案」,以保障民众权益

3月1日修正施行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第15条,明定通知单应载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单时应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应到案日期者,得于送达生效日后30日内到案规定」,交通部完成会商内政部警政署后,于3月3日核定新修正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并函送各举发机关后续即依新修正通知单格式、内容印制使用。

交通部路政司长陈文瑞说,警方开立交通违规通知单时,会在红单填写应到案日期,撇除当场拦下违规人直接给单,若是照相或民众检举举发,举发单位会寄送红单;被通知人有时因故未收到,举发机关须依行政程序,包括:公示送达、寄存送达、嘱托送达等,待送达程序完成后才进入后续作业程序。

交通部路政司长陈文瑞(中)。(潘千诗摄)

陈文瑞说,因办理送达的时程较久,当送达效力完成后,可能已超过应到案日期,受通知人权益恐受影响,因此修正举发事件通知单,叙明如果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单已超过应到案日期,或应到案日期不足30天,均从送达生效日算起,受通知人都可在30天内到案缴纳罚款或是不服举发事实,可向相关机关陈述意见

交通部表示,各警察机关未来印制新通知单时会将新规定印上,旧通知单若还在使用可盖钢戳告知受通知人并继续使用至用尽为止,目前各举发机关已陆续准备印制新格式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