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校内踢球致十级伤残,上海法院判学校和铲球学生无错不赔

来源:上海法治报

中学生校内踢球致十级伤残,上海法院判学校和铲球学生无错不赔!

见习记者丨陈姝楠

中学体育课上的足球比赛中,

两名学生发生碰撞,

其中一人摔倒受伤

构成十级伤残……

家长诉至法院,

另一当事学生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学校担不担责?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起案件,

学校及当事学生均不承担责任

“挺好的判例。以前学校责任过重,出于安全考虑学生现在课间十分钟都不能上操场。”

“应该要积极引进保险,不然学生正常体育活动都因怕风险而缩水就得不偿失了。”……

如何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下,不过分苛责学校和参与者?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在防范校园意外风险,和不打击学校、学生组织参与体育比赛积极性间,又该如何破题?

体育课上抢球碰撞受伤

要求学校和当事学生赔偿

某日下午,上海某中学组织班级之间在体育课上进行足球比赛,小跃和小浩在比赛中为争抢足球发生碰撞,小跃摔倒致右肘关节多发骨折、右肘关节脱位,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受伤的小跃认为是小浩在比赛过程中将自己铲倒,从而导致自己受伤,且学校在举办竞技性比赛前准备不够充分,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小跃起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小浩和学校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过程中,被告上海某中学辩称:“进行足球比赛的场地平整,小跃摔倒因争抢足球所致,这是足球比赛本身不可避免的风险,小跃作为中学生,应对该风险有一定的认知,其选择参加比赛即表示接受风险的发生。”该学校认为,在比赛前告知了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在事发后对小跃进行了救助并及时通知了家长,学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小浩及其监护人辩称,此次事故纯属意外,小浩在足球比赛中遵守规则,与小跃进行正常对抗,对于小跃的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其自愿补偿小跃2000元。

法院:

学校及当事学生不应承担责任

那么,上海某中学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小浩及其监护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上海某中学组织学生进行足球比赛是正常的体育课教学,在比赛前告知了学生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进行足球比赛的场地草皮虽有一定程度磨损,但未见明显不平整等不适合开展体育活动的情形。事后学校保健室对小跃的伤情作了初步处理并及时通知家长,没有加重小跃的伤情。因此,学校在本次教学活动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小跃作为中学生,对于足球比赛存在的运动风险应具备相应的认知水平。小浩作为足球比赛运动的参与者,在主观上没有侵害小跃的故意,行为上也没有犯规或故意碰撞的情形,对于小跃的受伤不存在过错,故小浩及其监护人不应对此次事件承担侵权责任。小浩及其监护人自愿补偿小跃2000元于法无悖,应该予以支持。

综上,虹口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跃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小跃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不应过分苛责

组织者和参与者

该案承办法官、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黄琴英表示,在体育课上开展足球比赛等具有强对抗性的竞技运动,不可避免地伴随着身体接触和碰撞,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在所难免,中学生对该种风险应有相应认知。

在处理体育课上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引起的纠纷时,人民法院既要考虑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也要考虑学校教学活动的有序开展,不应过分苛责组织体育活动的学校和体育活动的参与者。

值得注意的是,受伤者自甘风险不代表其他参与者一概免责,其他参与者若对于损害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应结合运动比赛规则认定,若参赛者遵守比赛规则,并无针对性恶意犯规,则不应让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学生们在进行体育竞技运动时会畏手畏脚,长此以往会打击学生参与体育比赛的积极性。

如何判断学校

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那么,如何判断学校在组织体育比赛活动的过程中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黄琴英认为,在课程安排上,学校应设置符合学生的年龄、体质要求的课程,组织中学生进行足球比赛是正常的体育课教学,并非需要通知监护人或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活动。

在场地设施上,学校应划定安全活动范围,并保证提供的体育活动场地及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在安全教育上,学校在体育运动前应告知学生相关的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在运动过程中应有老师对其监督和管理。

在救助职责上,当学生发生受伤事件,学校应第一时间送校医务室和医院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家长,避免因救治不及时或救治错误造成二次伤害。

建议购买意外险

或设立意外赔偿准备金

法官认为,在活动时,校方对于学生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学生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件时责任如何界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控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

“为防范相应的校园意外风险,家长可以为孩子购买相关的意外保险,学校也可以采取投保或设立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准备金等方式分担办学风险,共同构建良性和谐的家校关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黄琴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