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跳楼成凶宅 法院:家属非故意判免赔

凶宅示意图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孙姓男子癌症重病租屋处跳楼身亡,马姓房东不满房屋变成凶宅,向死者家属提告求偿。二审法院判决出炉,认为家属对损失发生无故意,判决免赔。

新北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孙姓夫妇民国99年3月在新北市板桥区签约租屋,孙男病重留下遗书,随即在100年7月14日租屋处跳楼身亡。

凶宅的定义是,有求死行为与致死的地方都算是凶宅。房东不满房屋成为凶宅,认为房价大跌,因而提起民事诉讼,求偿新台币160万元。102年5月一审驳回判决房东败诉,他不服而提起上诉。孙男的妻子杨女认为,自杀是无从预防的,况且死者当时是在医院往生的,房屋并未因此成为凶宅,原告无受任何损害。

台湾高等法院认为,自杀事件未造成房屋的所有权功能损坏,且死者死意甚坚,家属也难以事先知悉阻止自杀,对于房价损失发生并无故意,家属在事发后已办理抛弃继承。合议庭判决死者家属免赔,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