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复南路华夏房客跳楼屋主求偿 法官:没冤屈不算凶宅

▲房客跳楼亡屋主求偿,法院:「没冤屈」不算凶宅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一名妇人去年从北市光复南路租屋处跳楼身亡,造成屋主在卖屋时被迫降价,因此向妇人家属求偿,但法官认定妇人因久病厌世,不是一般凶杀死亡,没有冤屈,判屋主败诉。

律师叶恕宏表示,「当事人她是因为乳癌末期,所以导致跳楼自杀(法官)这样的一个自杀案件,就认为她没有所谓的一个冤屈。」不是含冤跳楼就能不算是凶宅,这是台北地方法院最新的一起判决。

徐姓屋主将位于光复南路的华夏租给李姓男子,去年2月,李母因为久病厌世,从大楼跳楼轻生,屋主求偿200万元,但法官却认定死者不是含冤而是自愿跳楼,因此不能算是凶宅。

叶恕宏说,「依照目前内政部的解释函例以及多数实务见解,认为只要房子(出现)非自然死亡的事故,譬如说凶杀命案或者是自杀的案件,就会被认定是凶宅。」

据了解,这栋房屋约有23坪,因为在东区精华地段,换算市价大约是2990万左右,但买主得知有人在这里跳楼,拚命砍价,最后成交价下杀到2225万,对于一下损失765万,屋主气得向租屋的李男求偿。

叶恕宏表示,「虽然最后死亡的结果并不是在房子里面,是在中庭或是大楼的其他地方,仍可能会导致这个房子的交易价格减损。」律师表示,若不想权益受损,建议租屋契约里载明特约条款,只要租屋期内变成凶宅导致屋价下跌、屋主权益受损就能求偿。(新闻来源:东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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