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楼跳楼」算凶宅 未排除公设判还325万

东森新闻记者曾铃媛王镇宇台北报导

新北市一位黄小姐去年第一次买房子,签约时特别跟房仲交代,上下左右都不能有凶杀或自杀案发生过,等她汇了300多万后,才从邻居口中得知社区顶楼有人跳楼过,黄小姐提告解约。其实依照内政部的买卖契约,只保证房子专有部分,但双方签约时特别指示包含房子上下左右,法官根据双方通联,确认约定事实,认为上下左右包含社区顶楼或楼梯间公设,判黄小姐有权解约。

板桥都市区大楼林立,黄小姐第一次买房,看上这里的环境,花1200万买下其中一楼,才刚交付325万后,却从邻居口中得知顶楼曾有人跳楼,愤而提告解约。对于跳楼事件管理员低调不愿再谈,这位黄小姐当初透过房仲买下这栋大楼的四楼,买卖前曾交代房仲上下左右不得发生命案

一般民众买房最怕买到凶宅原本依照内政部公布的不动产委托销售契约,保障的是在建物或附属建物,也就是房子专有部分不得发生凶杀、自杀案件,不过双方签订的契约却另约定,同栋其他楼层包含上下左右均不能有凶杀或自杀,法官审理因此认定没有排除公设。

虽然卖方认为,这是黄小姐和房仲间私下约定的特别条款,没有记载合约上,还觉得是黄小姐扩大解释成整栋社区不得是凶宅。房仲陈泰源说,「(依照上下左右)你从顶楼跳下去,你顶楼也算凶宅,你跳下去的地点也算凶宅,民法规定是说,连口头上的约定也具有法律效益,只是它能不能被证明。」不过法官根据黄小姐和房仲间的通联,认定约定有效,非凶宅条款包含公设,判黄小姐可以解约退钱,全案还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