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轻生送医身亡「房东怒求偿」 法官:求死之处也算凶宅

在高雄开眼镜行的黄姓男子疑似周转不灵,从租屋处的通风井轻生身亡,家人事后都声明抛弃继承。房东不满自己的房屋成为凶宅,转向黄男的遗产管理人吴姓男子求偿,但吴男辩称黄男到院后才死亡,租屋处不算凶宅。高雄地院判定,求死之处也算凶宅,轻生更是「有违善良风俗、不法」的行为,判吴男须赔偿房东200万元,可上诉。(示意图,本报资料照片)

在高雄开眼镜行的黄姓男子疑似周转不灵,从租屋处的通风井轻生身亡,家人事后都声明抛弃继承。房东不满自己的房屋成为凶宅,转向黄男的遗产管理人吴姓男子求偿,但吴男辩称黄男到院后才死亡,租屋处不算凶宅。高雄地院判定,求死之处也算凶宅,轻生更是「有违善良风俗、不法」的行为,判吴男须赔偿房东200万元,可上诉。

黄男生前经营眼镜业务兼营手机买卖,生意小有规模,2018年7月15日与房东签约租下某大楼9楼居住,他疑似向多位好友借贷、周转不灵,2021年1月21日从租屋处天井轻生,整个人卡在大楼3楼,经住户报警抢救送医后不治。

房东当时接获警方通知时吓个半死,认为黄男违反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害他房屋变成凶宅、交易价值减损371万元,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原本打算向黄男家人求偿,但黄男的太太、女儿、弟弟、父母等家人事后均声明抛弃继承,只好转向吴男求偿200万元。

吴男强调,黄男送医抢救后才宣告不治,不算在租屋处死亡,也不至于影响该屋的交易价值。此外租赁契约显示,黄男承租该屋只到2019年7月14日,之后都与家人同住,并没有租屋需求,房东需举证黄男死亡时间与租屋时间重叠。此外,房东2023年2月才告他,早已逾越民法2年追诉期,提告无效。

法官认为,轻生导致他人房屋成为凶宅,其行为损己不利人、欠缺社会效益、轻忽生命价值、无视亲人感受、滋生他人困扰、制造社会问题,应为一般社会道德观念所不容,对房东的经济利益冲击甚大,属于「有背于善良风俗、不法」的行为。

法官强调,凶宅不单以陈尸处作为基准,求死之处也相同。依我国社会民情,对于发生此类非自然身故事件的房屋,仍多存有嫌恶畏惧之心理,对居住其内之住户,易造成心理之负面影响,碍及生活品质,经不动产估价师事务所鉴定,该房屋交易价值确实减损371万元。按照吴男继承的时间点起算,仍在民法的有效期内,判吴男需赔偿房东200万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