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公布保险业投资不动产新8条紧箍咒 即日生效

行政院金管会晚间公布,保险业投资不动产8项限制措施,且即日起立即生效。(图/资料照片)

记者蔡怡杼台北报导

行政院金管会晚间公布,保险业投资不动产8项限制措施,且即日起立即生效。

首先,为提升保险业者办理不动产投资的资金运用效率资产合理配置,不动产年化收益率不得低于2.875%。

其次,金管会表示,为强化保险业资金运用效益,增订取得达可用状态的不动产,以取得时已符合即时利用并有收益标准者为限等规定

再者,为使保险业不动产投资配合长期负债的性质,使保险业能审慎从事不动产投资,金管会明定保险业取得后达可用状态的不动产五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的规定。

而金管会指出,由于素地投资风险性质与一般商用不动产不同,除现行就开工及申请建造的时程规范外,增列投资素地其他应符合的条件,包括「投资前应取得可符合即时利用并有收益标准之承租意向书或其他可资证明未来规划可符合即时利用并有收益标准之文件」、「应按取得时规划之时程确实办理开发,最长应于取得日起五年内兴建完工并符合即时利用并有收益标准」及「取得日起十年内不得移转所有权,但符合一定条件并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等规范。

在素地投资方面,金管会表示,配合政府公共建设目的,且主办机关已有规定开发时程的地上权案件,不适用前项投资素地的时程条件规范,并应于取得地上权后十日内检具开发计划等文件向金管会办理专案报核即时利用期限

在不动产投资上,金管会指出,由于保险业从事不动产投资,应逐案提报董事会通过,不过,未来自有资本与风险资本比率(RBC)达200%以上者,3亿元以下免提报董事会。

此外,为使保险业对不动产运用更为审慎,金管会增订保险业投资用不动产转列为自用不动产,不得于转列后5年内转移所有权。

最后,金管会表示,保险业不得投资从事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将来完成的建筑物交易标的物,即预售屋的投资。

金管会表示,该会将持续依据经济金融情势变化及保险业实际投资情况,适时检讨保险业投资相关法令,以落实扩大保险业之资金运用管道及提升保险业资金运用效率与投资收益政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