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惨成凶宅!妇坠楼丈夫得赔300万 高院一关键大逆转

宋姓妇人2017年在租屋坠楼身亡,其丈夫屋主要求赔偿房屋折损价值300万元。(示意图,与本案无关/取自免费图库Pexels)

记者林冠吟/台北报导

新北一名宋姓妇人2017年时在租屋处坠楼身亡,张姓房东不满房屋变成凶宅,且一般社会大众对于凶宅多存有畏惧心理影响房屋出售价格,对宋女苏姓丈夫与小孩等求偿损害的300万元。士林地院二审认定其损失价值应由宋妇继承人全赔,苏男不服再提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却逆转改判苏男等人免赔。

张姓屋主主张,2015年时将淡水一间房屋出租给宋妇与苏男同住,宋妇受过高等教育,明知在屋内自杀身亡,会使房屋成为凶宅,导致日后难以出售,虽未危害房屋结构与安全效用,但一般社会大众对凶宅多存有嫌恶与畏惧,使房屋价格减损至少900万元,因此认为宋妇的继承人应负赔偿责任,要求负担其中300万元。

不过苏男主张,他和宋妇结婚到宋妇过世也才2年多的时间,不知道她有躁郁倾向,事后才知道宋妇持续服用镇定剂安眠药长达16余年,对于这次的事故根本无法预期,且宋妇已成年,他也不是宋妇的监护人,对其并无监督义务,对于房屋的保管使用也无疏失。

苏男也表示,宋妇当日是坠落在所属大楼的2楼花圃,并非在屋内过世,应不至于造成房屋跌价,况且影响房市交易因素多端,鬼神之说亦无根据,难认其等受有损害。而苏男的女儿也强调,宋妇是苏男的再婚配偶,她和父亲同住,并未与母亲同住,且宋妇过世后也未留下遗产,因此向法院声明原判决废弃免赔。

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宋妇在租屋处坠楼身亡,确实使该房屋成为一般社会观念中影响市场交易价值的凶宅,不过该房屋因事故而成为「凶宅」,仅系一般人主观认知,实际上并未发生毁损等情形,不影响所有人房屋的使用,其所有权也未受限制,难认其房屋所有权有受到侵害。

而根据检方调查,在宋妇坠楼前与苏男因财务管理有过争执,苏男接到小姨子电话通知,表示宋妇在电话中向她道别,声音在颤抖,察觉有异,苏男也立即前往查看,不料却发现房门反锁,且阳台窗户开着,才赶紧打电话向小姨子求救。

此外,法院也同时向医疗院所调阅宋妇的病例,确认其确实因罹患忧郁症而长期就医服药治疗,可见于宋妇因财务问题与苏男争吵,而诱发自杀情绪

法官认为,自杀为极端终结生命的方式,自杀行为为瞬间意念所致,核诸情理,尚无可能要求自杀者顾念自杀行为所导致房屋有价值减损之情形,若有一念回旋,就不会发生自杀的结果。自杀行为几乎非自杀者所能控制,自杀者在自杀之时,通常仅剩存活与否的意念,何来对损害房屋价值之想像,难以认定自杀者对致生房屋贬值,具有间接故意,因此判决原判决废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