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死97岁公公 高院认有杀人故意「持续攻击伤害凌虐」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庭发言人连育群,说明改判理由。(图/记者吴铭峰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士林戚姓女子2018年底以各种方式虐死97岁公公检方虽依照「家暴伤害致死」罪嫌起诉,但一审判决无罪。案经上诉,高院二审改认定戚女有杀人的不确定故意,「持续被害人为攻击、伤害及凌虐等行为」,另外也认为她案发时「并无幻想幻觉意识清楚,情绪平缓,均无异状。」所以改依照「家暴杀人罪」,判刑15年。

本案发生于2018年底,根据检方起诉指出,戚女因不满丈夫被公公当成摇钱树,对公公充满怨怼,从2018年12月20日起,连续2日因公公不愿午睡、上厕所,戚女情绪失控,趁丈夫外出上班时,把公公拖到浴室冷水、喷杀虫剂,甚至用长刷、脚踏等方式,把公公肋骨打断多根,凌虐致死。她犯案后一度遭羁押,后因精神疾病获裁定交保,检方依照「家暴伤害致死」罪嫌起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她行为时受精神疾病影响而失去辨识能力,判决无罪。

但高院二审于10日做出改判,依照「家暴杀人罪」,判刑15年。高院随后由刑事庭发言人连育群法官,说明判决理由。其中在罪名认定部分,高院认为,「本院依照外籍看护证述内容、被害人在案发前后的照片法医研究所遗体鉴定报告,可看出被害人身上有较面积外伤胸部也因大面积挫伤而出血、肋骨有多处骨折,而造成呼吸困难的呼吸衰竭死亡。参照警消人员到场时的证词研判被害人已经死亡一段时间证据资料,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是基于『杀人的不确定故意』,持续对被害人为攻击、伤害及凌虐等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被告辩称只是伤害被害人,否认杀人行为,供词不予采信。」

此外,对于戚女精神疾病是否影响其行为时判断能力,高院指出,「审酌被告行为前后情形,参考台大医院对被告行为时精神鉴定结果,认为被告在行为当时辨识能力并无欠缺,原审曾经送阳明医院鉴定,但阳明医院并未就被告在案发当年、最接近案发时间在马偕医院定期就诊病历资料上面记载『被告并无幻想、幻觉、意识清楚,情绪平缓,均无异状,亦均按时拿取处方笺』等内容」故此高院不采用阳明医院鉴定报告内容,改认定戚女行为时并未因精神疾病影响,而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最后,高院在量刑理由中指出,「审酌被告学经历状况家庭状况以及被告跟被害人的儿子才结婚二个多月,竟然就在寒冬之际强行拖拉高龄97岁、罹患心血管疾病、无法自行站立的被害人,所为凌虐被害人的手法,践踏被害人的人性尊严,使被害人于晚年的最后人生无法善终;并参酌被告犯后不知悔改、一再虚构事实。」高院因此改重判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