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妇喷杀虫剂冲冷水虐死97岁公公 无罪改判15年又遭最高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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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戚姓女子要求97岁的杭姓公公回房间午睡遭拒,她竟情绪失控加以痛殴,还从冰箱冷冻库取下冰冻之鸡肉、鱼肉放置在公公身旁并喷洒杀虫剂、长期凌虐遭虐死,一审判无罪,二审改依杀人罪判刑15年,上诉后,最高法院撤销发回更审。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一、二审都有嘱托精神鉴定,一审鉴定报告结论认被告行为时精神状态已达心神丧失程度,二审鉴定报告认为可能达精神耗弱的程度,也有可能达心神丧失。但高院只认定被告行为时未达心神丧失的程度,有理由不备及调查未尽的违法。

另最高法院认定,本件检察官起诉被告伤害致人于死,二审变更起诉法条,认定被告有杀人的间接故意而成立杀人罪,但理由说明不足,有理由不备的违法。

检方指控为戚姓女子在寒冬2天,将已高龄97岁不良于行,且身患心血管、类帕金森氏症之公公强行拖拉令卧于浴室地上,脱其衣服以冷水冲、徒手、脚踩或以浴室内之板凳、地板刷、马桶刷等殴打,不予喂食等接连2天长时间之凌虐致死。

一审士林地方法院判决无罪,检方不服提上诉,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所依据医院鉴定所凭被告供述与事实多有出入,戚姓女子删除通讯只留下对母亲咒骂异常用语,导致鉴定人所获知依凭鉴定之资料失真,影响其鉴定之判断,无从遽采。

二审斥责戚女对人伦之蔑视,犯后复不知悔改,一再虚构事实、饰词狡卸之犯后态度,惟系基间接故意,非直接故意等,依杀人罪将她判刑15年。上诉后,最高法院撤销发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