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除子宫竟瘫痪!家属求偿2255万 法官判院方免赔原因出炉

叶姓女子接受「子宫全切除手术」时疑似对麻醉药过敏,导致缺氧性脑病变,迄今仍无意识且四肢瘫痪,家属怒向院方求偿2255万元。一审认定叶女对麻醉药过敏,院方无责。高雄高分院持医审会再鉴定报告,认定医护处置得宜,院方免赔,可上诉。(本报资料照片/袁庭尧高雄传真)

在银行上班、53岁的叶姓女子因子宫肌瘤到妇幼医院切除子宫,手术过程疑似气管阻塞缺氧,造成缺氧性脑病变,迄今仍无意识且四肢瘫痪,家属怒向院方求偿2255万元。一审认定叶女疑似对麻醉药过敏导致休克,院方无责。高雄高分院持「医审会」再次鉴定报告,认定医护处置得宜,判院方免赔,可上诉。

2015年4月5日叶女到高雄佳欣妇幼医院(已歇业)做子宫全切除手术,疑似对麻醉药过敏,手术前喉头突然肿胀、支气管痉挛,导致缺氧,一度没心跳、血压,经抢救及转院治疗仍造成缺氧性脑病变,至今无法恢复意识,四肢瘫痪且无法言语,需人全天候照顾灌食。家属认为院方有医疗疏失,向医护提告求偿2255万元。

家属指控,叶女曾到该院做过子宫肌瘤切除术,当时仅半身麻醉,不懂此次肌瘤复发、为何手术却要全身麻醉?方姓院长手术前没有告知需全身麻醉,「麻醉同意书」上说明栏空白,「麻醉照会单」之麻醉主治医师、访视部分均无医师签名,可见方男未详尽说明义务。

家属还说,方男手术时使用的麻醉药物「propofol」、肌肉松弛剂「tracurium」应由麻醉专科医生或在其监督下使用,然而手术当天竟然由薛姓护士施行,违反《医师法》。此外,方男手术前反复替叶女插管未成功,导致叶女喉头肿胀,对此方男并未采取紧急应变措施,没有给予抗过敏药或氧气罩,害叶女脑部缺氧。

方男辩称,先前已替叶女做过3次子宫肌瘤切除手术,此次发现肌瘤严重沾粘才建议叶女进行全身麻醉,叶女也同意,此次手术纯粹是意外,可能是叶女对麻醉药物过敏导致。叶女急救后,院方也派麻醉医师和护理师陪同转院。《医疗法》及《医师法》也规定,合格医师均可执行麻醉,薛姓护士在他指示下协助麻醉,并不违法。

一审高雄地院法官持「医事审议委员会」鉴定结果表示,药品仿单上的「建议用法」及「警语与注意事项」只是药品使用说明。医师执行医疗业务时要遵守的是《医师法》,叶女使用的麻醉药品、只要具备医师资格者皆能使用,护理师协助注射做麻醉诱导也合法。

叶女在该院有多次子宫肌瘤切除经验,均由方男替她麻醉,此次手术前也签下同样版本的手术及麻醉同意书,可见方男事前已说明风险评估和麻醉方式。针对叶女喉头肿胀、支气管痉挛害缺氧,医审会认为可能在插管前就发生,由麻醉药物引起的过敏反应,院方急救处置并无不当,最后驳回家属之诉。

叶女家属不服上诉,二审高雄高分院认为,不同学会对于「全身麻醉是否需专科医师来执行」有歧见,现今医疗实务、对全身麻醉手术并无明确规定,「医审会」已认定只要是合格医生就能执行,并无违法。

此外,原审针对叶女喉头肿胀、支气管痉挛害缺氧一事再送医审会鉴定,认定院方插管急救处置及应变时间并无不当。法官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院方违反医疗注意义务,或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判院方不需赔偿,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