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警追赃车开枪击毙少年遭求偿1000万 法院判免赔

桃园警局员警刘政国4年前追捕赃车,却开枪击毙副驾驶徐姓少年,刑事部分刘男被依过失致死罪将他判刑5月,可易科罚金定谳,死者家属向刘男单独提告求偿1000万元,一、二审认定应向桃园政府求偿,判刘男免赔。可上诉。(本报资料照)

桃园市警局员警刘政国4年前追捕赃车,却开枪击毙副驾驶徐姓少年,刑事部分刘男被依过失致死罪将他判刑5月,可易科罚金定谳,死者家属向刘男单独提告求偿1000万元,一、二审认定应向桃园市政府求偿,判刘男免赔。可上诉。

另死者家属提告请求国家赔偿部分,法院认定徐姓少年须负30%过失责任,刘男因违反警械条例规定,桃园市政府须赔偿86万9431元,桃园市政府警察局国赔61万6323元确定,均已赔偿家属。

刑事部分,一、二审考量刘男因公积极追捕失窃赃车,他遇驾驶赃车的田姓男子驾车逃逸的举动,为制止脱逃,竟未考量车上有其他乘客造成徐死亡,况且当时田男没有驾车攻击或冲撞警员的急迫情状,他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死罪。

法官认为刘男虽确信开枪射击不会误伤赃车上人员而选择开枪射击,但未顾及现场民众生命安全,他用枪之时机手段为法所不容许,更造成徐姓少年的家属无法弥补之损害,且迄今尚未与家属达成和解,判刑5月,检方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定谳。

徐的家属向刘姓员警求偿部分,法官认为家属的慰抚金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刘男所属「各该级政府」即桃园市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不得迳向被告个人请求,驳回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