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警拦赃车开枪击毙16岁少年 家属求赔偿千万法院不准

员警赃车不慎开枪击毙少年,家属求偿千万元败诉。此为示意图。(图/视觉中国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桃园杨梅分局警员刘政国,2016年1月拦捕赃车遭拒,因此朝赃车开枪,却不慎造成副驾驶座的16岁徐姓少年爆头身亡。员警虽多次道歉,但家属仍不接受,他最后遭判刑5月定谳,另外家属也求偿赔偿1000万元。案经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属求偿应依照《警械使用条例规定,向桃园政府求偿,而非找员警个人求偿,因此16日驳回家属请求。

本案发生于2016年1月22日,某中辍生凌晨偷开母亲同居人车辆,搭载同职校的16岁徐姓少年和某少女夜游。一行人开车来到草湳派出所辖区刘员与另2名同事驾车巡逻时,发现车辆已经被报案为赃车,因此示意要求中辍生停车。但中辍生却加速逃逸,与警车市区中追逐。

2车在市区狂飙半小时后,中辍生在杨梅区文化街上打灯靠右停车,警车停妥后,刘员下车查看。这时中辍生的车辆突然向前滑动刘员为对方逃脱,立刻拔枪击发。子弹从右后车窗贯入坐在副驾驶座的徐姓少年后脑,徐姓少年送医急救5天后仍伤重不治。家属认为警方用枪不当,提出告诉,检方依照「业务过失致人于死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刘员确实用枪不当,逾越必要性,判刑5月。案经上诉,高等法院二审审理时,刘员认罪并当庭向家属道歉,但家属不接受道歉,高院最后改依照「过失致人于死罪」,将刘员判刑5月,得易科罚金15万元。案经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日前驳回上诉定谳。

少年的父亲不满,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向刘员求偿1000万元精神慰抚金。但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乃因员警执行职务违反《警械使用条例》使用警械之规定,「过失」致少年死亡,依照《警械使用条例》第11条规定,有相关求偿办法。而前开规定中,应该由「各该级政府」支付医疗费、慰抚金、补偿金丧葬费,也就是家属应该向桃园市政府起诉求偿,并非找员警个人求偿。最后高院程序上驳回家属请求,本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