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赃车击毙少年 警遭判5月定谳
桃园市警杨梅分局警员刘政国4年前追捕赃车,却开枪击毙副驾驶徐姓少年,刘在法庭认罪且向死者家属认罪道歉但未获谅解,历审认为他用枪时机及手段为法所不容许,未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依过失致死罪将他判刑5月,可易科罚金,检不服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本报资料照片)
桃园市警杨梅分局警员刘政国4年前为追捕赃车,却不慎开枪击毙副驾驶徐姓少年,刘员在法庭认罪并道歉,但未获家属谅解,历审认为他用枪时机及手段为法所不容许,最高法院依过失致死罪将他判刑5月,可易科罚金定谳。
桃园市警局表示,尊重最高法院判决,对于国赔部分,市府、警察局、家属都不再提上诉,赔偿金也已经拨付。对于刘使用警械部分,市警局则认为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会向其求偿。刑事责任遭最高法院判决易科罚金定谳,也会全力协助。
32岁刘男与另2名员警在2016年1月21日凌晨,巡逻经过杨梅区瑞溪路发现失窃轿车,经闪灯鸣笛警示,对方拒停并加速逃逸,员警开车追逐后拦停赃车,因赃车停下后又试图逃逸,刘朝车子开枪,子弹贯穿车门击毙徐姓少年。
刑事部分,历审考量刘因公积极追捕失窃赃车,他因驾驶赃车的田姓男子有逃逸举动,为制止脱逃,未考量车上有其他乘客,开枪造成徐姓少年死亡,况且当时田男没有驾车攻击或冲撞警员的急迫情状,将刘依过失致死罪判刑5月,可易科罚金,检察官上诉后,经最高法院驳回,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