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拒检车击毙乘客 新北警无罪定谳

新北市员警张伯雍追缉拒检车被诉过失致死罪,最高法院认定他符合《警械使用条例》,判无罪确定。(本报资料照片)

新北市员警张伯雍2022年追缉悬挂假车牌拒检的汽车,连开3枪导致后座乘客中弹死亡,被诉过失致死罪,最高法院审理后认定,张员因对方逃逸且危险驾驶,他朝轮胎处射击有急迫性及必要性,符合《警械使用条例》规定,驳回检方上诉,判他无罪确定。

2022年3月10日晚间,张伯雍驾驶警用巡逻车执行巡逻勤务,行经新北市中和区中正路、锦和路口时,发现林姓男子驾驶搭载钟姓被害人的小客车悬挂伪造车牌,他使用警报器向前欲拦检该车辆。因林男未停车受检,反加速逃离现场,张员驾驶警车在后沿路追赶,检方起诉指控,后来张员下车持警枪朝林男所驾驶的自小客车后方挡风玻璃处连续射击3发,致不慎误击后座乘客、钟姓被害人,造成钟头部中弹死亡,涉犯过失致死罪。

一审及二审法官都认为,当时林男加速逃逸,在人车密集路段高速绕行危险驾驶,对往来行人的生命、身体造成重大危害的事实,张员为制止林男继续危险驾驶,在林男未打方向灯闯红灯右转过程中,朝汽车连开3枪,符合警械使用条例规定。

历审指出,张男射击目标为汽车轮胎,以边跑边开枪方式射击,虽然较不稳定,但仍是他衡酌当下的急迫性、林男危险驾驶可能造成危害的严重性,是不得不为的行为,纵其击发子弹不慎射中汽车后挡风玻璃右侧,也不能据此认定已逾越警械使用条例的必要程度。

且张员在追捕的过程已尽量朝下往轮胎处射击,避开车内驾驶或乘客,已善尽警械使用条例的注意义务,判决他无罪。案经检察官上诉三审,最高法院昨日判决驳回,员警张伯雍获判无罪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