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警追赃车开枪击毙少年判5月定谳 法院:没遭受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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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警局员警刘政国4年前追捕赃车,却开枪击毙副驾驶徐姓少年,刘在法庭认罪且向死者家属认罪道歉但未获谅解,历审认为他用枪时机手段为法所不容许,未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依过失致死罪将他判刑5月,可易科罚金,检不服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死者家属提告请求国家赔偿部分,桃园地方法院认定徐姓少女须负30%过失责任刘男因违反警械条例规定,桃园市政府须赔偿86万9431元,桃园市政府警察局国赔61万6323元。可上诉。

刑事部分,一、二审考量刘男因公积极追捕失窃赃车,他遇驾驶赃车的田姓男子驾车逃逸的举动,为制止脱逃,竟未考量车上有其他乘客造成徐死亡,况且当时田男没有驾车攻击或冲撞警员的急迫情状,他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死罪。

法官认为刘男虽确信开枪射击不会误伤赃车上人员而选择开枪射击,但未顾及现场民众生命安全,他用枪之时机及手段为法所不容许,更造成徐姓少年的家属无法弥补之损害,且迄今尚未与家属达成和解,判刑5月,检方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