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警张景义开枪击毙拒捕窃贼 最高法院打脸检方判无罪定谳

▲开枪击毙犯嫌的员警张景义,获得无罪确定。(图/记者吴铭峰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万华分局警备队员警张景义,2013年8月间追捕开车逃逸的黎姓窃贼,并开枪射击车辆,却意外击中窃贼,造成黎男送医不治。张员被依业务过失致死起诉,一二审均判决无罪。检方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审理后,30日驳回检方上诉,张景义无罪确定。

判决指出,本案发生于2013年8月13日晚间,黎姓窃贼驾车路上警方盘查黎嫌拒绝盘查,随即飞车新北市逃进台北市西门町闹区,沿途不但撞倒民众机车,还差点撞伤路人,但始终没有停车。当时正在执行勤务的张员获报后加入围捕行列,黎嫌撞上中华路人行道上的矮柱,车辆停住,但黎嫌随即重踩油门,打算倒车逃逸。张员呼喝黎嫌下车,并朝轿车连开2枪,其中1枪射中黎嫌腹部,送医后5分钟不治死亡。

家属提告,台北地检署两度做出不起诉处分,直到第3次侦查后,认为张员举枪死者已经倒车,也没有冲撞员警的意图,所以张员开枪时并无急迫性,北检因此认定他违反用枪时机规定、具有过失,提起公诉。

而法院审理时,张员否认犯案,并主张死者当时驾车冲上人行道,时值情人节人潮众多,故他研判若不即时让车子停下,很可能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故依规定朝车轮开枪,只是不慎击中车体子弹贯穿死者腹部。一审判决张员无罪。

检方上诉二审,并提出桃园警员叶骥击毙倒车逃犯,遭判刑6月定谳的案例,要求高院改判有罪。高院二审于去年7月间宣判,高院根据根据鉴定报告结果,因为黎嫌的车辆档风玻璃材质特殊,张员开出的第2枪子弹竟因此折射转弯,射进黎嫌腹部,造成死亡结果。因此高院认为张员主观上并无预见可能性,没有过失,仍判决张员无罪。检方再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审理后,30日认定检方上诉无理由,驳回检方上诉,张员无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