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男拒捕开枪袭警辩枪枝走火 判刑7年半定谳

台中市李姓男子拒捕开枪,今遭判刑定谳。此为示意图,与当事人无关。(图/视觉中国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台中市男子李俊良因抢夺、窃盗等多起案件遭到通缉,2016年3月间警方围捕,李男为求脱逃,向后方追捕的员警开了1枪,所幸员警卧倒躲过子弹。一二审均重判7年6月,案经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23日驳回上诉定谳。

判决指出,有多项前科的李男,2013年6月假释出狱,但他很快就犯下多起抢夺、窃盗等案件,遭到检方通缉。2016年3月间,警方掌握线报,发现他躲藏在台中市北区,展开围捕计划。同年月31日清晨5点多,员警发现他出现在育强街与锦祥街口,随即上前表明身分,进行逮捕。

但李男随即转身逃跑,在巷弄间穿梭,4名员警则在后方紧追不舍。李男逃跑之际,拿出预藏的手枪朝后方开了1枪。距离最近的谢姓员警发现后,本能性的卧倒闪躲,躲过子弹,李男则趁隙逃逸。李男逃了3周,最后还是被查获,逮捕归案,检方再依照杀人、枪砲等罪,追加起诉。

法院审理时,李男否认有杀害员警的故意,辩称是枪枝走火,还说枪枝原本插在裤头上,关了保险,为什么保险会打开自己也不清楚,有没有开枪他也没印象。但法院根据追捕员警的供词,以及现场拾获的子弹、弹簧弹匣底板铁块物品,认定李男确实回头开枪拒捕,具有杀人的不确定故意,成立杀人未遂、妨害公务等罪。一二审法院均将他判刑7年6月。

其中二审台中高分院认为,李男明知自身为通缉犯,为避免警方逮捕,竟持枪警员开枪,有致员警于死之不确定故意,直接挑衅公权力,对社会危害甚钜。且他犯罪后辩称枪枝走火,未见悔意,因此维持一审刑期7年6月。案经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审理后,24日驳回上诉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