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捕持枪上膛瞄准刑警 杀人未遂判7年10个月
警方追捕巫男,在他身上起获1把手枪、5颗子弹。(本报资料照片)
苗栗县48岁巫姓男子前年因毒品案遭通缉拒捕,竟持枪欲朝身旁的侦查队小队长刘文兆开枪,幸好员警及时制伏,并依枪砲、杀人未遂罪嫌将他移送法办。全案经苗栗地方法院审理,不采信巫男辩称无杀人犯意,认为巫男行为构成杀人未遂,加上犯枪砲罪,判处巫男有期徒刑7年10个月。
判决书指出,前年9月11日苗栗警分局循线查缉,于铜锣乡九湖大桥旁河堤道路旁农田追捕巫男,岂料巫男竟为脱逃逮捕,亮出手枪上膛并朝刘文兆方向准备随时击发,当时刘文兆已紧追在旁,眼见情况危急,便赶紧以左手紧握上膛手枪枪管,阻止枪管滑动击发,大喊「枪已经上膛」,并与随后到场的员警陈泰木、陈智钦一起压制巫男,幸免于难。
由于巫男矢口否认杀人未遂犯行,辩称是要把枪塞到水稻田藏起来,且是因跟警察拉扯力道不同造成枪枝往后滑,没有拉滑套、没有把手指放在护弓里、枪口没有对着刘文兆,用意是想将枪主动交出来算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巫男若逃跑、自首、藏匿枪枝而无杀人犯意,理应以手持枪口等较为安全方式交付枪枝即可,无须拉扯枪枝,且刻意拉滑套、举枪、瞄准员警方向,不采信巫男所辩,且刘文兆、陈泰木、陈智钦皆指证巫男马上拉取枪枝滑套、右食指伸进护弓而近距离朝在场员警,巫男也承认倘要击发枪枝3秒即可,推认巫男有杀人之不确定故意。
法院认为,巫男擅自持有具杀伤力之枪枝,对社会治安存有潜在之危险,且为求脱免逮捕,竟持枪瞄准执行公务员警,行径乖张大胆,幸因员警及时压制逮捕未酿重大伤亡,对巫男涉犯非法持有具杀伤力之枪枝罪,处有期徒刑3年10月,并科罚金5万元,以及犯杀人未遂罪,处有期徒刑6年,应执行有期徒刑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