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检撞警刮地拖行30m害骨折 酒驾男「杀人未遂」判7年定谳
▲图为芦洲交通分队员警陈昭宏,2016年7月执勤遭无照酒驾女撞截肢。(图/本报资料照)
花莲一名25岁的林姓男子,2015年8月间和友人在立雾溪旁的防汛道路上喝酒后,开着载着4名友人沿路狂飙,遇上柳姓和黄姓员警临检,直接冲过拦检点,柳警再骑车上前时,他竟然直接冲撞,并刮地拖行30公尺,造成柳大腿骨折休养半年,最高法院18日依照杀人未遂罪判处7年徒刑,全案定谳。
判决书指出,林姓男子2015年8月1日晚间,和友人在防汛道路喝酒,之后又开车载着友人狂飙,遇上警方临检,却拒绝停车冲过拦检点后加速逃逸,当时柳姓员警骑着警用机车追上前,他竟直接冲撞并且拖行,造成柳右大腿被压在机车下动弹不得,沿路刮地拖行了30公尺皮开肉绽,同仁赶紧将人送医,保住双腿但骨折严重且皮肤坏死,休养了半年。
林姓男子撞警逃逸没多久就被逮捕,酒测值达0.45毫克,「没有要杀警察的意思,只是怕被抓到酒驾逃逸,撞到人之后又更紧张。」历审判决都认为他犯行重大,当员警第一次敲窗拦检就加速逃逸,接着明知道路只能一车通行,待柳警追上时还撞上去,要求受检也不停车,完全不管后果,显然有不确定杀人犯意,因此判刑7年。
全案经上诉后,最高法院认为他虽坦承大部分犯行,但没有悔悟,又没有和被害人和解,漠视国家公权力且严重破坏国家法纪执行的尊严,挑战公权力,导致柳姓警员康复后转任内勤,因此驳回上诉,仍依照杀人未遂罪判刑7年,全案确定。另外,林姓男子涉及酒驾部分,一审判刑2个月,可以易科罚金6万元,因为没有再上诉已经宣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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