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礼让撞到行人害骨折 驾驶自首被判刑4个月

记者黄翊婷/新北报导

阿伟(化名)去年4月间驾驶自用大货车行经新北市三重区自强路3段,因左转时未礼让行人,撞到当时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A女,导致A女受伤骨折,因而挨告。新北地院法官日前审理此案,考量到阿伟在车祸发生之后主动向警员自首,最终依法判处他有期徒刑4个月,得易科罚金12万元。

▲阿伟撞伤过马路的行人,因而吃上官司。(示意图/ETtoday资料照,与本案无关。)

判决书中记载,阿伟去年4月间驾驶自用大货车行经新北市三重区自强路3段与国道路1段路口,他本来应该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却在左转时因为没有礼让行人,撞到当时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A女,导致A女右侧股骨转子间骨折。

阿伟在车祸发生之后,主动向到场处理的警员表明自己就是肇事者,而且愿意接受裁判。新北地院法官认为,阿伟的行为符合自首要件,得依《刑法》第62条前段规定减轻其刑。

法官表示,阿伟未注意车前状况及礼让行人先行,导致车祸发生,考量到他始终坦承犯行,只是因为双方对于赔偿金额认知差距过大,至今仍未达成和解,最终依汽车驾驶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规定让行人优先通行,因而过失伤害人罪,判处他有期徒刑4个月,得易科罚金12万元,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