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礼让撞到行人挨罚7200元 驾驶称「没受伤」被法官打脸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驾驶阿强(化名)去年12月初开车行经台中市区时,因为没有礼让而撞伤行人,事后挨罚7200元罚锾,但他提出行政诉讼并主张行人没有受伤。不过,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认为,从消防局救护纪录表、医院急诊病历等证据看来,行人确实有受伤,虽然伤势轻微,但道交条例第44条第4项仅以「致人受伤」为要件,不以伤势轻重作为裁罚与否的区分,最终裁定驳回阿强的告诉。

▲阿强不否认未礼让行人,仅强调行人没有受伤。(示意图/ETtoday资料照,非本案事发地点。)

判决书中记载,阿强去年12月初开车行经台中市区时,当时有一名行人正走在斑马线上,他因为没有礼让而发生擦撞,后续遭警方依法开罚7200元罚锾、吊扣驾驶执照12个月,还要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阿强不满提出行政诉讼,他不否认未礼让行人的部分,仅强调行人并未受伤。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认为,事故发生之后,消防局获报指派救护车前往现场,对行人进行简易包扎,接着把人送到医院急诊室就诊,这部分有警员职务报告、车祸监视器截图、消防局救护纪录表、急诊病历等证据为证,可见行人确实有被撞伤。

法官表示,虽然行人事后在谈话纪录表中自称没有受伤,但当时行人已经与阿强和解,说词是否为真,容有存疑。

法官进一步指出,行人仅受到擦挫伤,伤势不重,然而,道交条例第44条第4项是以「致人受伤」为要件,不以伤势轻重作为裁罚与否的区分,原处分裁罚的金额已是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无违反比例原则之虞,最终裁定驳回阿强的告诉,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