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礼让行人挨罚2千元 驾驶:先进国家没有在算3个枕木纹的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驾驶阿哲(化名)2023年3月间开车行经台中市乌日区高铁东路与中山路三段路口,因被警员目睹没有礼让行人,而遭开罚2000元罚锾;他不满挨罚,提出行政诉讼并强调当时自己有停车礼让,「先进国家没有在算3个枕木纹的做法」。不过,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检视采证影像之后,认为阿哲确实没有礼让行人,因此裁定驳回。
▲阿哲因为没有礼让行人而挨罚。(示意图/ETtoday资料照,非事发路口。)
判决书中记载,阿哲2023年3月间开车行经台中市乌日区高铁东路与中山路三段路口时,被警员目睹有「未礼让行人先行」的违规行为,当场举发,他不服提出陈述,但仍被认为违规事实明确,因而挨罚2000元罚锾。
阿哲决定提出行政诉讼,他强调,当时在路口看到行人要过马路,立刻就停车礼让,他认同礼让行人是好的交通规则,但「先进国家没有在算3个枕木纹的做法」。
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区监理所则表示,从举发影像看来,阿哲的车辆当时要转弯,右侧行人穿越道上已经有人在行走,他仍继续转弯,车身与行人相距不足1个车道或3条枕木纹的宽度,这是警员亲眼目睹的状况,阿哲违规事实明确,警员依法开罚并无不妥。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认为,阿哲虽然主张自己有礼让行人,但经检视采证影像,他的车辆行近行人穿越道时,确实已经有数名行人正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而他的车辆前悬进入行人穿越道时,车身与其中1名行人仅距离大约2组枕木纹,他的主张显然与采证影像不符。
至于衡量方法是否妥当,法官表示,道交处罚条例第44条第2项违规行为的取缔标准,是「汽车行近行人穿越道线,以距离行人行进方向不足1个车道宽(约3公尺)及汽车前悬已进入行人穿越道线上」,这是主管机关内政部警政署基于职权、依据法律意旨、统一取缔标准,所订定的「执行性行政规则」,本于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平等原则,作为举发机关取缔违规行为的基准,取缔基准也符合立法本旨,最终没有采信阿哲的说词,并裁定驳回,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