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礼让行人挨罚3600元!驾驶提「这证据」翻转撤销

方姓女子驾车行经台中市后里区1处路口,因未礼让行人遭裁罚3600元,方女不服提行政诉讼,台中高行院勘验路口监视画面,认车辆与行人距离仍有3组枕木纹,达3公尺以上距离,判原处分撤销。(王煌忠摄)

台中方姓女子驾车行经台中市后里区1处路口,遭警员依未礼让行人迳行举发,经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裁罚3600元,方女主张警员未检附违规照,且该路口非科技执法路段,警员取得路口监视器画面应属违法,另外根据路口监视画面,其左后轮边缘已驶离枕木纹行人穿越道,距行人脚尖前缘有3组枕木纹距离,认未违规提起行政诉讼,台中高行院勘验路口监视画面,认车辆与行人距离仍有3组枕木纹,判原处分撤销。

根据裁罚事实,方姓女子在2023年5月14日上午11点6分,驾车行经台中市后里区甲后路1段与民生路交叉口,经台中市警局大甲分局警员认有「行经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时不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违规事实,迳行举发,因车主未归责系他人驾驶,台中市交通裁决处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裁处罚锾3600元。

方女主张,举发通知单未检附取缔违规照片,台中交裁处做成原处分依据之证据,为警员以密录器翻拍路口监视器照片,因该路口并非科技执法路段,警员却以此作为裁罚依据,对人民隐私侵害重大,另现行取缔标准为「汽车前悬未达三组枕木纹之距离」,观其车辆左后轮边缘几乎已驶离枕木纹行人穿越道上方边缘时,距行人行进方向之脚尖前缘有三组枕木纹之距离,并无违规,声明原处分撤销。

台中高行院审理,认方女驾车行驶于系争路口,乃出现在公共场所之不特定人皆可共见共闻,对于包含警员在内之人,无合理隐私期待可言,是举发机关事后调阅路口监视器画面佐证原告遭取缔违规之过程并无违法。

另依举发机关检附采证资料,系争车辆前悬进入行人穿越道时,与行人距离仍有约3组枕木纹,达3公尺以上距离,并未达取缔标准,原处分因而裁处方女,即有违误,原告请求撤销原处分,为有理由,应予准许。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