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行驶国道未系安全带挨罚!法官因「这理由」撤销处分

田姓女子行驶国道遭警方拍照举发前座乘客未系安全带,田女不服提讼,台中高行院依据车辆厂牌、车型,配有警告蜂鸣器,认定乘客无不系上安全带理由,判撤销原处分。(王煌忠摄)

田姓女子行驶国道因前座乘客未系安全带,遭警方拍照举发,裁处3000元,田女主张前座乘客因冷气太强,套上衣服盖住,法官依据车辆厂牌、车型,该车若未系安全带,蜂鸣器会鸣响,难以想像原告与前座乘客在安全带蜂鸣器持续响起之情形下,会将安全带解下或未予系上,认田女主张为有理由,撤销原处分。

去年6月28日下午4点39分,田姓女子驾驶LEXUS、型式NX200自小客,在国道3号南向102.2公里处,因前座乘客未系安全带,经国道六队警员拍照举发,台中区监理所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裁处罚款3000元。

田女不服裁处提行政诉讼,主张当天前座乘客,确实有系安全带,因当时车内冷气太强,才盖上一件白色薄外套,外套虽盖住肩胸前的安全带,但仍能看出露出一小部分黑色安全带。台中区监理所答辩,经放大检视采证照片,可见前座乘客之右肩未见安全带痕迹及与白色衣着之色差,足认原告并未系安全带。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审理,经查观举发照片及放大画面,前座乘客右肩有一长条带状物品,其方向略呈斜状,原告主张并非全然无据,另参以该型号车辆配备有驾驶座和前座乘客「安全带提示灯」及「警告蜂鸣器」功能,其中蜂鸣器是用来提醒驾驶人和前座乘客的安全带未系上,若未系上,当车辆达一定车速后蜂鸣器会间歇响起一段时间。

法官认为,倘前座乘客未系上安全带或将安全带解下,除会有警示灯亮起外,汽车蜂鸣器也会一再鸣响,依常人经验此声响并非悦耳,本件并无证据证明蜂鸣器损坏,难以想像原告与前座乘客在安全带蜂鸣器持续响起之情形下,会将安全带解下或未予系上。

法官指出,依职权调查证据,该车辆既然配备有安全带警告蜂鸣器,前座乘客更无不系上安全带之理由,本件即应为有利原告之认定,田女诉请撤销原处分,为有理由,应予准许。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