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煞停「恶意逼车」挨罚1.8万 车主提告翻案因「这理由」判撤销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审理赖姓男子遭控「恶意逼车」案,法官认赖男有违规行为,却无故意阻挡后车通行事实,判决处分撤销。(王煌忠摄)

今年3月赖姓男子驾车行经台中市南屯区向上路,突然在车道上煞车暂停,遭罚1.8万元、记违规点数3点并应参加道路安全讲习,赖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官认赖男有「非遇突发状况,在车道中暂停」事实,但无法认定其故意阻挡后车通行,判决原处分撤销,至于赖男是否另有违反《道路交通处罚条例》,应由台中区监理所另行依法处理。

该起案件发生在3月29日下午4点左右,赖姓男子驾驶自小客行经台中市南屯区向上路五段与精科路口,开启右转方向灯却未转弯,还在道路中骤然停车,后方车辆认为前车有「恶意逼车」行为,出具行车记录器向警方检举。

警方认定赖男有「非遇突发状况,在车道中暂停」违规事实,掣开举发通知单到案说明,覆查后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开罚,赖男不服申请裁决,台中监理所仍裁处罚款1万8000元,记违规点数3点,并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赖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法官勘验相关影像,认赖男虽有在行驶途中于车道中暂停之客观事实,却无从认其有故意阻挡后车通行,而为恶意逼车之行为,因此无从认赖男驾驶行为已构成道交处罚条例第43条第1项第4款「非遇突发状况,在车道中暂停」之违规,台中监理所以原处分裁罚,即难认适法,赖男诉请撤销原处分,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判决书也指出,至于赖男驾驶行为是否另有违反道交处罚条例规定而应予裁罚,因涉及被告(台中区监理所)裁量权之行使,基于尊重行政权判断,应由被告另行依法处理,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