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货车遭恶意检举变道逼车 提诉讼获判撤销处分

邱姓男子2023年被民众检举驾驶小货车经南投1路口「随意突然变换车道,迫使其他车辆让道」,被依法裁处,经提行政诉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判决撤销原处分。(资料照片/冯惠宜台中传真)

1名邱姓男子在去年(2023年)被民众检举驾驶小货车经南投1路口「随意突然变换车道,迫使其他车辆让道」,被监理单位裁处1万8000元罚锾,扣点3点,另对曾姓车主做出扣牌6个月处分;俩人不服提行政诉讼,邱主张是被人先挑衅并恶意剪辑检举影片,法官经查看检举影带后也判决撤销原处分。

邱姓男子在去年(2023)3月12日下午4点26分,被民众检举驾驶小货车经南投草屯镇博爱路与中正路口「随意突然变换车道,迫使其他车辆让道」,南投县警局据检举影片告发,邱遭开罚1万8000元罚锾,并记3点违规点数,还要求他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此外,曾姓车主被吊扣牌照6个月。

邱和曾提行政诉讼,期间道路交通处罚条例在2024年6月30日修正,改为「当场举发」违规行为才会记点,行政法院认本案并非当场举发,因此据此撤销原本的扣点3点处罚。唯邱男仍需缴纳1万8000元罚锾并参加交通安全讲习,且车主仍需扣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持续就此部分进行审理。

邱主张,检举人先挑衅并恶意剪辑影片,实际情况是自己绕道行驶后,检举人又追上来并在自己车前急煞车,迫使他变换车道。但公路局台中区监理所称,审查检举影片邱所驾驶的车先停在举报人车后,并打开车窗示意对方靠边停车,之后邱的车从举报人车右后方强行变道,逼迫对方让路,违规事实明确。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法官审酌,《道路交通处罚条例》中恶意逼车必须确认驾驶者的行为是否出于明显的恶意,并且造成其他车辆立即的危险,这样的行为才符合恶意逼车的定义。

且审查检举影片发现,当时双方车辆在红灯时进行了较慢的车道变换,且原告车辆并没有突然变换车道或造成检举人车辆紧急反应的情况,反而是检举人车辆主动靠近原告车辆并挡住其行驶路线。因此,原告的行为不构成违规;法官也据此撤销驾驶罚锾及吊扣车牌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