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未过磅遭重罚9万!法官「这原因」撤销处分

1辆隶属交通公司的大货车,行经宜兰县台2线未依指示过磅,公司遭罚9万元、记2点,法官认为,公司在「裁决前」已在交通违规陈述单载明实际驾驶人,交裁处自应查明实际驾驶人为何人,判原处分撤销。(王煌忠摄)

1辆隶属交通公司的大货车,行经宜兰县台2线未依指示过磅,台中市交通裁决处对交通公司裁处9万元罚款、2点,公司代表人林男主张违规者为驾驶人,且该车并未装载货物提讼,法官认为,依据地磅站指示牌,大货车含空车一律过磅,不过原告在交通违规陈述单,已载明实际驾驶人,交裁处迳以原告为裁罚对象,即免除裁决机关所负之职权调查义务,判原处分撤销。

判决书事实概要,该家交通公司所有营业大货曳引车,于2023年4月7日上午10点39分,行经宜兰县头城镇台2线128K+65M梗枋地磅站北上,未依标志指示过磅,台中市交通裁决处裁处原告(交通公司)90000元罚款,并记违规点数2点,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主张,车辆当日行经该路段,车上并未装载货物,且在交通违规陈述单,已载明实际驾驶人为陈姓司机,声明原处分撤销,台中交裁处答辩指称,主管机关已于梗枋地磅站前设有数个「大货车(含空车)一律过磅」指示牌,该车辆未依指示入站过磅,迳自驶离,理应受罚。

法官审理,原告所涉违规系以「汽车驾驶人」为处罚对象,被告(台中交裁处本有依职权调查汽车驾驶人之义务,原告于2023年5月8日「裁决前」,已在交通违规案件陈述单,载明驾驶人为陈姓司机,被告自应依陈述单内容,查明实际驾驶人为何人。

法官认,本件被告未查明实际驾驶人为何人,仍迳以原告为裁罚对象,于法尚有未合,自应由本院将原处分撤销,至于陈姓实际驾驶人是否应依前开道交条例规定受罚,由处罚机关即被告另行依法处理,附此叙明。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