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长向部属借钱吞4大过遭撤职 法院认「过度处罚」判撤销

陈姓士官长向同单位中士借款4次,遭记4次大过并撤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过度处罚,不符比例原则,判决撤销。(黄捷摄)

陆军第三地区支援指挥部陈姓一等士官长,半年间向同单位的翁姓中士借款4次,总计欠款51万元未还,引发翁士及其家属不满,怒打1985专线申诉。三支部调查后计陈男4大过,予以撤职,陈官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过度处罚,不符比例原则,判决撤罚,可上诉。

陈男2018年8月3日向翁士借款4万元;同月22日又要翁士贷款45万元供他使用;隔年1月18日,陈男又要翁士再办50万元贷款,以偿还之前的贷款;同年2月间再向翁士借2万元。

翁士及家属不满,气得打1985专线申诉,三支部召开人事评议会,2019年8月21日依4次违失行为记陈男4次大过,并以1年内累满3大过核定撤职,停止任用1年。陈男申请官兵权益保障审议遭驳回,循序提起行政诉讼。

陈男主张, 4次借贷金额不同,且部分已偿还,三支部未分情节轻重皆记大过,有裁量怠惰情事;他借钱是为了偿还其他债务主观上应属于同一行为,三支部分4次惩处,认事用法违法

陈男并指,依《惩罚法》规定高阶士官向低阶士官借贷,必须有「藉势、借端」才构成违规,但从他与翁士的对话纪录,可知他没有以军阶权势相逼,翁士是基于友情关系借钱给他。

三支部抗辩,按《军风纪实施规定》,长官只要向部属借贷,不问违反意愿、金额多寡、方式合法与否及是否还款,都构成违失行为。监察官介入行政调查后,认定陈男4次借贷行为,并有51万元未清偿,致引发纠纷,确实已违反规定。

三支部强调,长官、部属间有指挥领导及上命下从的利害关系,一但牵扯借贷,部属很可能碍于权势难以拒绝,长官也可能受制部属,影响领导威信任务遂行,因此国军严禁此类行为,本案惩罚程序合于规范

北高行认为,公务员惩处制度基本精神,在于对人格整体评价,因此,行政机关在决定惩处措施时,按「一行为不二罚」原则,应就行为人多数违规行为予以整体评价,而非就个别事实切割观察。

北高行指出,根据军方调查,陈男4次借贷都是偿还原有债务,在半年内基于同一目的反复为之,却遭切割评价分4次惩处,并处分撤职,显然过度处罚,不符比例原则,故判士官长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