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肩接减速车道没打方向灯罚3000 法官认「没意义」判撤罚

台北地院行政诉讼庭认为,国道1号汐高架北上26.5公里处,路肩只能「直行汇入」减速车道,没必要强求使用无谓的方向灯。(示意图/翻摄自Google地图

叶姓驾驶在国道「开放路肩」时段行驶路肩,并在路肩终点驶入减速车道,事后却遭检举没打方向灯,挨罚3000元。他提告请求撤罚,台北地院行政诉讼庭认为,该路段路肩终点只能「直行汇入」减速车道,后车本就能够预见其行车路线,打方向灯没有意义,判决撤罚,可上诉。

叶某2020年2月21日早上开车行经国道1号汐五高架北上26.5公里处,从路肩驶入减速车道,事后却收到3000元罚单,指他未依规定变换车道,由于当时是开放路肩时段,叶某觉得被罚得莫名其妙,因此提告请求撤罚。

桃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抗辩,本件民众检举违规,因路肩与减速车道衔接处有以白线分隔,叶某从路肩驶入减速车道属变换车道,却未依规定使用方向灯,确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第1项第4款「在高速公路未依规定变换车道」规定。

法官认为,道交条例要求驾驶依规定使用方向灯,目的在于使其他用路人得预知行车方向,但叶某行驶从路肩驶入衔接减速车道,减速车道右方的路肩宽度根本不可能容纳任何一辆车通行,叶某只能遵行车道「直行汇入」,行驶方向本来就能被后方车辆预见,何必强求使用无谓的方向灯?

法官指出,原处分并未考量当时所处路段缩减,仅单纯认定叶某的行为是变换车道,未显示方向灯而予以处罚,违反《行政罚法》第19条关于「轻微规定免罚」的规定,且本件客观上甚至不至于发生任何危害,足认不具主观可责性,故判决撤罚。